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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法院反映用人单位注销后 劳动者剩余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何承担亟待明确

文章来源:上海法院网时间:2015-10-26 14:40:56浏览量:2103
摘要: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工资,但在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内,若用人单位被依法注销,此时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工资存在争议。

  普陀区法院反映,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工资,但在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内,若用人单位被依法注销,此时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工资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关系存续的基础是民事主体资格的存在,一旦用人单位被依法注销,其主体资格即归于消灭,双方的劳动关系亦无存在基础,且《劳动合同法》虽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仅限于劳动合同期满情形,并未将用人单位注销纳入规定。因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此后劳动者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第二种观点,用人单位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享有停工留薪期,其立法本意就是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劳动者在因工伤或职业病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劳动的情形下,仍能享受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待遇,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因此,用人单位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均应支付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而产生停工留薪期工资。该院认为,劳动者因工伤或患职业病产生停工留薪期工资在用工行为中较为普遍,且用人单位发生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也均为可能发生的情况,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应规定,确保审判实践适法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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