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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的起诉资格研究

文章来源:安徽工业大学工会委员会作者:王晓蓉时间:2015-09-24 22:10:08浏览量:2628
摘要:工会享有充分的原告资格,是工会履行职责,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所以,我国法律应该在工会原告资格上保证工会的起诉权,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广大工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工会的起诉资格研究

安徽工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

王晓蓉

  作为维护会员权利的重要组织,工会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维护会员权利的效果。在我国,工会是普通的社会组织,不像行政机关享有行政职权,工会主要的任务和手段就是参与,而缺乏其他的手段,没有足够的维权手段就会导致维权效果的欠佳。所以探讨“把更多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这一问题,不仅可以保证工会的维权效果,也可以更好地理解工会作为社会组织的作用。

  一、工会的起诉资格的理论基础

  起诉资格指的是:某一公民或者组织充当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条件,或者某一公民或组织请求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条件。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工会没有国家行政机关那样的行政职权和强制性的手段,但工会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拥有一定的起诉资格,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是维护会员权利的必备的手段。工会享有起诉资格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以下几点:

  1.是工会维护会员权利的需要。

  工会,是社会经济矛盾的产物,它与雇佣劳动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一般认为工会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矛盾斗争中,起初单个工人或者少数工人的反抗斗争总是失败,为了增加工资、减少工时和改善劳动条件,工人们成立了自己的组织,并通过这一组织同雇主对抗并与雇主谈判,这一组织便是工会。因此,工会一开始就是作为工人利益的代表而出现的。而作为工人利益的代表,享有一定的权利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由于我国目前已基本实现了劳动力的市场化,而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存在着劳动力过剩的现象,在劳动力市场不平衡,强资本弱劳工,劳动者权益难以通过个别劳动关系得以实现和保护。而要解决现实劳动关系的不平衡问题,就必然通过强化集体劳动关系、强化工会的劳动者组织——工会的力量来维护劳动者一方的权益。这样,体现集体劳动关系的工会作为代理人,成为实现和保护劳动者权利的间接权利主体,在我国的这部劳动法就显得十分必要。

  确立工会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法律地位并不仅仅是为了工会自己的利益,目的在于为维护职工的权益提供一个平台和基础,使个别的、分散的职工利益能够得到明确的、有力的、集中反映。换言之,工会同职工的利益一致性,决定了在利益多元化的背景下,工会不属于政府,也不属于企业,而是职工利益的代言人。

  2.是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工会的法律地位的体现。

  所谓“法律地位”,是指工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能否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成为法律关系中独立的一方主体。从世界各国工会法的规定看,工会法人资格的确认已成为一种通行惯例,目的在于确保工会以合法身份独立自主地与社会各党派团体、政府部门和企业雇主进行交往。我国《工会法》已赋予全国总工会、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以社团法人资格,而基层工会组织须“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才能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工会组织的有关案件时,应当认定依照工会法建立的工会组织的社团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与所建工会以及工会投资兴办的企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包括: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法人能独立地承担责任;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完全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工会要具备法人资格须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是必要的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这四个条件就是合格的法人,也自然享有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既然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那么工会就可以享有在许多活动中就享有原告资格。

  有些工会如果不具备法人资格,是否享有原告资格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如果工会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也享有行政诉讼的起诉资格。同样,《工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确定了工会的原告资格。

  二、我国关于工会起诉资格的规定

  在我国,关于工会的起诉资格主要是在《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的。

  如修改后的《工会法》增加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赋予了工会诉讼的权利,这是一个历史性进步。《工会法》关于工会诉讼权利的规定有以下几处:

  第二十条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规定:“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工会法》中的上述规定包括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主要是针对企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或者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的企业;行政诉讼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利用行政职权侵犯工会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而《劳动合同法》第56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这里规定的工会的起诉权,其实是从工会的签约权引申出来的一种职权。因为,既然集体合同是工会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只能由工会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再者,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受到损害的将是全体职工,由职工“单打独斗”,也起不到好的维权效果,因为工会本身就起源于工人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而组成的一种组织。

  从《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知道,工会起诉享有一定的起诉资格,主要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主要针对的是企业侵犯自身利益和会员利益的行为,而行政诉讼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侵犯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工会起诉资格的完善问题

  虽然我国法律已经规定了工会的诉讼权利,工会的起诉资格问题已经基本得以解决,但工会的起诉资格还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在民事诉讼中。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是对用人单位违反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时,哪一个工会拥有诉权规定不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时,谁拥有诉权,是产业工会还是该用人单位的工会?对此《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这样,就可能出现法院受理案件时的不同做法。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产业工会和用人单位的工会都享有原告资格,从产业工会的角度而言,由于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是以其代表工人一方订立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其当然享有起诉资格;而对企业工会而言,由于其负有保护本企业会员的职责,而且工会法也有这样的规定,其也就享有相应的起诉资格。这样的处理可以更好地保护工人的利益。

  (2)是工会监督检查权的起诉资格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这些都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工会沟通的义务,但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工会沟通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是否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呢?上述三条既有劳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也有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问题,有关劳动合同中的规定,当然可以适用第56条的规定,如果不属于劳动合同的有关问题,是否应当适用第56条的规定呢?

  本人认为,也应适用第56条的规定,因为以上三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对工会应负的协商通报的义务,既然是义务就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否则义务的规定就没有意义。所以,当用人单位没有履行以上三条的义务时,工会可以要求其履行,或者通过向行政机关举报,要求行政机关查处用人单位的责任,或者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确认用人单位的行为无效或违法,从而要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行政诉讼中。

  如前如述,当工会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此时工会享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这是没有问题的。可以从《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找到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在这各情况下无论工会是否享有法人资格,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本文主要考虑的是工会在维护会员利益时的行政诉讼资格。

  根据《工会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工会应当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

  (1)是要求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行政机关没有查处,或者工会认为其处理不当的。《工会法》第22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当工会认为用人单位存在上述的情况时,要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时,当人民政府不予处理或工会认为人民政府的处理存在违法情形时,应该承认工会的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2)是《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劳动行政部门没有履行这一义务时,工会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的问题。从法律规定来看,这也是行政机关的义务,当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时,而且也不属于《行政诉讼法》中排除的行政行为时,工会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也就是说,此时工会也具有原告的资格。

  (3)是当某些企业应当成立工会而拒不成立工会时,工会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对企业的行为进行查处,当行政机关没有履行相应职责时,也应承认工会的起诉资格。目前,一些跨国公司在我国的企业无视我国法律,公开抵制组建工会。据全国总工会介绍,包括沃尔玛、柯达、三星、戴尔、肯德基、麦当劳在内的部分跨国公司存在着拒建工会或工会组织不健全的问题。对此,全国总工会表示将把长期不按中国法律建工会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敦促劳动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介入解决。在用人单位拒绝建立工会或工会组织不健全的情况下,由于我国的工会没有行政职权,不能采取强制的手段,所以只能要求行政机关或法院予以处理。当工会要求行政机关介入时,行政机关不介入或消极介入时,工会应享有起诉资格。至于哪一级工会是原告,根据《工会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可见,地方的各级总工会具有要求本地行政机关查处拒绝建立工会或工会组织不健全的用人单位。如果,本地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职责时,地方的总工会就享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总之,工会享有充分的原告资格,是工会履行职责,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所以,我国法律应该在工会原告资格上保证工会的起诉权,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广大工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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