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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用工“法定福利”应当如何执行?

文章来源:劳动午报作者:洪桂彬时间:2015-06-28 10:44:58浏览量:2159
摘要:有关最低工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事项,按照“履行地优先”原则确定有关政策的适用,如果注册地标准高于履行地的,用人单位亦可通过合同约定方式确定相关事项的执行标准。

  异地用工福利引发争议

  无约定时以用工地优先

  案情

  甲某于2009年2月23日进入上海乙公司,由上海乙公司派遣至丙公司从事营业支持及营运支持工作,工作地点为天津。2012年6月14日,丙公司将甲某退回至乙公司,2012年7月5日,丙公司以甲自2012年6月14日起旷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聘用关系,当日,乙公司与甲解除劳动合同。

  后甲某申请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冬季取暖补贴2000元,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乙公司主张用人单位注册地在上海,因此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无需支付取暖补贴。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结合本案的情况,甲某工作地在天津,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应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天津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天津市有关规定,法院最终裁决乙公司向甲某支付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170元。

  评析

  目前企业异地用工的情况较为普遍,由此出现用人单位注册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法律标准不一致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有关最低工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事项,按照“履行地优先”原则确定有关政策的适用,如果注册地标准高于履行地的,用人单位亦可通过合同约定方式确定相关事项的执行标准。有关劳动保护事项涵盖了诸如高温费、取暖补贴等法定福利内容,各地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尽相同,用人单位应当避免按照注册地标准“一刀切”,而应结合劳动合同履行地标准进行管理,避免其中的法律风险。(节选自“3问职工‘福利’ 应该怎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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