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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手札2】一桩证人出庭案件

文章来源:三茅人力资源网作者:冼武杰律师时间:2015-05-24 13:40:57浏览量:1728
摘要:程某某显然是第一次经历这种场合,当我非常严肃认真地告诫他要如实作证,如果做伪证,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拘留的时候,他好像被吓到了。

  C君在仲裁申请书里称,其每月底薪600元、提成工资3600元,从2007年11月入职M公司担任司机以来,每月工作265小时,节假日也上班, 但M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费,C君主张6年来的加班费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C君还称,M公司入职时还收取了300元保证金,亦要归还。C君的诉求总金额是32万多元。

  站在C君的立场来看,这个案件的大头主要就是加班费和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但这两项仲裁请求是相辅相成的,支持加班费,必定支持经济补偿金,驳回加班费,则经济补偿金也没有了。站在M公司的立场来看,上述2项请求,如果应对妥当的,其实仲裁庭依法不支持的概率是非常大的。我这么分析着这个案件。

  如果我是M公司的代理人,有关加班费,我一定秉持以下思路:1、无证据证明M公司拖欠两年以外的加班费,故两年以外的加班费请求,应予以驳回;2、两年以内的加班费,首先,C君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着加班,故其有关加班费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3、即使认定C君存在着加班,鉴于C君的工资系提成工资,提成工资中包含了C君加班时间的工资报酬,故折算后的小时工资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应认定M公司不拖欠加班费。

  看材料,我还是有点小小地“佩服”M公司,在劳动合同法出台这么多年后,居然还有公司敢名正言顺地收保证金,难道M公司就不怕劳动者拿着保证金收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那么,唯一的后果就是责令限期整改以及按人头罚款了。---见备注(1)

  个别顾问单位曾跟我抱怨过:有些岗位,如果不收取保证金了,一旦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员工真的会一跑了之,这种情况下,单位的损失是一定追偿不回来的。

  我是很理解单位的立场的。

  我经常跟单位这么说,法律规定得这么清楚,我们总不能对着法律干吧,所以,保证金是一定不能收的,非要收的,一定要有变通。然后把变通的法子说出来,单位听后总是眉开目笑。

  但M公司一点变通都没有,胆子实在很肥。有时候,无知者真的无畏啊,我深深感触着。

  周末下午,C君出席庭审的是C君本人以及一个法律援助的H律师,M公司出席庭审的是L律师,M公司另外有一个人事部经理旁听了庭审。

  M公司的答辩意见有点美特斯邦威的感觉,也就是不走寻常路,居然是否认劳动关系,这让我有点惊奇?

  在我看来,这个案件里,有社保关系、有保证金收据,基本上可以认定劳动关系的了。

  但为什么M公司偏偏就否认劳动关系了呢,难道他真的认为一切皆有可能吗?我有点不解。

  M公司主张程某某承包了M公司的车队,C君是程某某个人聘请的司机,非M公司的员工。关于加班工资,L律师仅讲了第1、2点,未谈到第3点。在我看来 ,第三点也是很关键的。

  然后是质证环节。

  C君提交了社保清单、银行交易明细、保证金收据和考勤表等证据。

  M公司对社保清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只是应程某某及C君的要求代缴社保;对银行交易明细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清单上的款项没有显示是由M公司支付的,不足以证明劳动关系;对保证金收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说印章可能不是公司公章,若有需要听后会申请鉴定;对考勤表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是复印件。

  M公司的质证意见有点避重就轻有点飘忽的感觉,什么叫可能不是公司公章,我于是追问:是否申请司法鉴定。答:申请。遂告知,请于下周二前提交书面的司法鉴定申请书至本委,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权利。

  M公司提交了承包协议、部分月份的提成表,主张程某某承包了M公司的车队,提成都是程某某发的。

  C君不确认承包协议,认可提成表,但主张是M公司发放的。

  说实话,这个案件,虽然M公司否认劳动关系,但劳动关系查明应该是不太复杂的,比如:H律师如果工作做细点,庭审前让C君去银行把发放主体打个清单出来,这案件就一目了然了,所以,我其实是很奇怪M公司这个答辩意见,因为,正常审理的话,这个答辩意见被我采信的概率微乎其微。

  再者,M公司自己提交的证据也有漏洞,其一方面称程某某承包了车队,但提成表上,程某某也有签字领取提成,这显然跟承包的说法是有冲突的。

  M公司还申请了程某某出庭作证。

  程某某显然是第一次经历这种场合,当我非常严肃认真地告诫他要如实作证,如果做伪证,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拘留的时候,他好像被吓到了。这也是我想达到的效果,要让证人对仲裁庭审有所畏惧,要对证人起到一定的心理威慑和暗示作用,这样,他如实回答提问的概率才会无限的大。

  我先问证人的基本情况,跟双方当事人有啥关系?

  程某某的回答有点结巴,不顺畅,好像真的对仲裁庭审有点畏惧了。

  证人:我是公司的车队队长,C君是车队的司机。

  接着问今天出庭作证想证实什么?

  程某某吭吭哧哧的,也没说出想作证什么内容来。

  我一看,证人不是好像被吓到了,是的确吓坏了,于是温言安慰他,不要着急、慢慢说。

  但程某某还是表述不出来,很显然,M公司之前的交代,他全扔到爪哇国去了,加上畏惧,那一刻,他脑海应该是一片空白。

  这是个心理素质不过硬的人啊,不经吓,想到我一开场那庄严的气势,此时,我都有点不好意思了。

  我于是让双方当事人先询问证人,基于是被申请人申请的证人,让被申请人先发问,同时,还告诉双方,不要进行不适当的诱导性询问。

  L律师:证人是否于2007年3月开始承包M公司的车队,双方是不是存在着承揽关系?

  我发言打断,L律师,不要进行诱导性询问,你应该问:证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有何法律关系?

  证人回答: 2007年3月起承包公司车队,双方之间存在这承揽关系。

  L律师:你跟M公司之间承包期限是不是从2007年3月到2019年12月?

  我又发言打断,L律师,再次提醒你,不要进行诱导性的询问,你应该问:承包期限是怎么样的?

  证人回答:2007年3月到2019年12月

  L律师接下来的2个询问依然是诱导性询问,我也都警告了,如:申请人的社保是不是他让你去找公司代缴的?我打断他,你应该问:申请人是怎么样在公司参加社会保险的?

  在我的多次警告下,被申请人的询问草草结束了。

  H律师的询问,主要是问证人是否认识黄某某?她在公司担任什么职务?

  之所以问这个问题,是因为在考勤表上有黄某某的签名。

  证人回答:认识,她是公司人事部经理。

  在我看来,这个问题,其实意义不大,因为,考勤表是复印件,就算黄某某是人事部经理,复印件我也不会采信。

  轮到我询问了。

  问:申请人的工作职责是什么,也就是,他干的活是否公司的活?(劳动关系的要件之一: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答:申请人从事公司的活。

  问:申请人的工资怎么发放?(劳动关系要件之一: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答:从公司处拿钱分,按业绩拿提成,由证人发放。

  问:证人有无在公司处领过提成?(想弄清楚是不是承包关系?)

  答:有。

  这时,L律师抗议了,仲裁员不能进行诱导性的询问,旁听席的人事部经理也大声附和,估计是对我前面依法警告不满吧。

  我一楞,心想,我是仲裁员,是公正立场的,只要是查明案情需要,我想怎么问就怎么问,不存在着做诱导性询问一说。你是公司律师,是有倾向立场的,所以你不能做诱导性询问。这赵老爷能摸尼姑的头,你阿Q怎么能摸得呢?

  不过,既然当事人提出了,我想了想,能不做诱导性询问,我就不做吧,但我心里,对L律师是很腻味。

  其实,案件查到这时,基本上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但是,有关加班的事实,既然被申请人提交证人了,我也要询问上一番。

  问:申请人的上班时间?

  答:一个月休息4天,多劳多得。

  这时,L律师又抗议了,说其申请证人出庭只是证明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无关的事项,仲裁员不能调查。

  我也被L律师弄得有点上火了,斥曰:作为仲裁员,凡是对查明案件事实有帮助的,我都可以询问,不是只围绕你的证明目的来调查的。

  我突然想到申请人提交的考勤表复印件,虽然公司不确认真实性,但证人是车队队长啊,管车队的,于是,出具了考勤表给证人查看。

  证人翻阅一番。

  问:有无考勤?

  答:有考勤,轮流上班。

  问:如何考勤,考勤表是否属实?

  答:有进行排班,配合公司的经营,考勤表由我来排,考勤表上的出勤情况也属实。

  这时,M公司的人事部经理,听不下去了,嘴里嚷着仲裁员诱导就离开仲裁庭。

  她嚷任她嚷,清风拂山岗,离开任离开,明月照大江。我心里想着,我依法审理案件还有错不成,于是继续庭审。

  加班的事实,也基本查实了。

  证人退庭。

  然后是庭审调查,庭审调查只是把一些细节再重新落实一下。

  M公司依然坚持其立场。

  庭审调查中间,L律师突然提出要上洗手间,或许他要出去跟人事部经理做解释吧,我想着,但别人的理由挺正当的,我同意了,宣布休庭5分钟。

  L律师出去了,乘此间隙,我问C君案件是否可以调解,C君说可以调解,但要求20万。

  我一听,就知道C君也是没认识清楚形势的,这表态,哪是支持调解的态度呀,看来还得打击一下他对案件的期望值。

  我说:你问一下H律师,看2年前的加班费会支持你吗?

  H律师华丽丽地变身为人民普法团。

  再问:现在还要多少钱才可以调解?

  C君:最少不能少于10万吧。

  看来还得继续打击,于是拿第3点理由说叨。

  又问:多少钱?

  C君:怎么也得5万吧。

  我直接建议:给经济补偿金行了,也就是3万元。

  熙熙攘攘,皆为利也。C君可能知道自己不太有道理了,但从20万降到3万,一时也不甘心,毕竟,他感觉,前面的开庭情况挺有利于他的。

  H律师又华丽丽地变身为政治委员,配合我给C君做思想工作。

  L律师回来了,庭审继续。

  庭审调查结束。

  庭审辩论环节结束。

  庭审调解环节,都表态同意调解,先问C君的调解方案,C君又让步了,回复4万,L律师说要请示。

  然后是签笔录环节。

  L律师签笔录完成时,走人。

  证人签笔录现在进行时。

  突然,听到书记员的声音,你怎么能把笔录给划掉啊。

  我擦,这就是休庭5分钟引发的后遗症啊。

  接过笔录一看,证人把回答H律师的提问修改为:不认识黄某某。

  给证人做思想工作,说什么庭审是有录像的,如果你觉得书记员记错了,我们可以查录像看看你当时是怎么回答的。

  周末庭的弊端,周末是休息时间,查不了录像。

  证人也听不进去思想工作。

  黄某某还在仲裁庭外捣蛋影响着证人,说什么仲裁员偏向,说什么不用怕他们兼职仲裁员。

  掂量着,这句话不影响我裁决案件的最终结果,就让证人继续签笔录。

  又听到书记员的声音,你怎么这样写啊。

  再接过笔录一看,证人把 “有无考勤,考勤表书否属实”等问题的回答划掉,并在旁边写上仲裁员诱导的话。

  第一感觉就是:我顶你个肺啊,我怎么诱导你了。

  我非常生气,但努力压抑住自己即将爆发的脾气,毕竟,当今社会,作为仲裁员跟证人吵起来,吃亏的一定是仲裁员。

  心里念叨着:冼律师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心里想着:等结果出来,我才让你知道,后果有多严重。

  嘀咕着:反正一月休息4天的回答证人没删除,对案件的最终结果还是不影响。我继续忍耐着,并严厉警告证人,你再这样子,我们这边就报警了,到时就调录像查看,该抓你就抓你了。

  证人又老实了,证人签笔录完成时。

  申请人一方签笔录完成时。

  虽然很生气,觉得有点被冤枉了也很委屈的感觉,但作为仲裁员还是要依法履行职责。几天后,我给L律师去了个电话,主动联系调解,并经耐心沟通,M公司最终接受了4万元的调解方案。

  一天后,阳光有点刺眼,C君和L律师来到仲裁院,案件最终调解结案。

  离开仲裁院大楼往外走,C君就守在门口,脸上堆着笑容,非要请我吃饭感谢我,我摇手拒绝后就快步离开。

  阳光很明媚……

 

  备注(1)劳动合同法第84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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