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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中外方企业将其所持股权转让给中方企业,可否在境内用RMB结算?

文章来源:互联网时间:2018-01-05 12:18:03浏览量:8124
摘要:2013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13]21号文,废止了汇复[2002]231号文,即取消了外方投资者向中方转让股权必须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规定。

关于该问题,试从以下几方面作答:

  一、规定之演变

  1、对“外转内”计价结算的限制

  2002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汇复[2002]231号文,规定外方股东向中方转让股权属于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应以外币计价结算。

  2、限制的放开

  (1)2011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境外投资者将因减资、转股、清算、先行回收投资等所得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内的,银行应当在审核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后为其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手续。

  (2)2012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12]59号文,取消境内机构或个人购买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对外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购汇及对外支付核准,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境内机构或个人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3)2013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13]21号文,废止了汇复[2002]231号文,即取消了外方投资者向中方转让股权必须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规定。

  二、案例之参考

  1、2011年5月,在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的支持下,浙江思源纺织有限公司的中方投资者通过中国银行义乌市支行,向原外方投资者(香港)茂源国际投资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支付1989.06万元人民币的股权转让款。

  2、2012年5月,在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的支持下,菏泽招商国际投资开发公司通过建设银行菏泽分行向华润电力(菏泽)有限公司外方投资者成功支付一笔人民币股权转让款。

  三、风险之探析

  外方投资者转让股权可以接受人民币作为支付对价,但应当及时汇出境外或者经核准后再投资,若未及时进行前述操作,或存在如下风险:

  1、或致外汇监管空白

  外方向中方转让股权通常涉及到商务部门、工商部门及外汇部门审批或登记备案,而外汇登记环节处于监管流程的下游,企业若未申请外汇变更登记,外汇部门或将难以掌握外方转让股权的信息,且在经过商务部门审批及工商备案后,企业已变更为内资企业,日后也无须外汇年检,或将导致脱离外汇监管的风险。

  2、或致相关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若外方存在滞留境内脱离监管的人民币,可能会流入高风险、高收益的领域。按照相关规定,外方投资者未经外汇局批准以人民币在境内投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套汇,相关主体或将被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前述资金若因外汇形势变化而大规模流出境外,还将对实体经济造成严重冲击。

  3、或致税收流失

  外方从境内获得的股权转让款应缴纳所得税,通常由收购中方从转让价款中代扣代缴。银行在办理外方投资者因转股所得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内业务时,应当审核《纳税证明》。若股权转让款未予汇出,或通过其他非正常途径交割,则中方投资者无需向银行办理汇出业务,也无需提供《纳税证明》,或将丧失代缴税款积极性而造成税收流失。中方也可能因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被税务机关处罚。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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