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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转变为内资企业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文章来源:互联网时间:2018-01-03 22:37:06浏览量:3693
摘要:一般来讲,外资企业转内资企业的股权变更要想得到法律的承认,除了需要根据公司法完成企业内部程序,如有限责任公司须经其他股东同意,需要出让和受让双方达成协议等等之外,还需要几个必要的外部程序,包括前置审批手续、股权转让后的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后的其他变更手续。

  前言

  在改革开放初期,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在投资政策,特别是税收方面享有很大的优惠,因此,为了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很多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的投资政策也在慢慢回归正常路径,中外投资者所享受的政策环境差距不断缩小,外商投资企业所享受的特殊优惠政策带来的利益不断减少,而相对的,外商投资企业这一身份所带来的审批及产业政策方面的约束和障碍就凸现了出来。因此,许多为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而生搬硬套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就有了回归内资企业身份的想法和需求。那么,从中外合资企业转变为内资企业需要履行什么样的手续,这种变化在税收和经营方面会给企业带来何种影响,以及在何种情况下,什么样的企业有必要进行这样的变更呢,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对上述问题作一个粗浅的分析,希望能为在此方面有需求的广大企业家做一个参考。

  由中外合资企业转变为内资企业实际上就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本公司的其他中方投资者,或原有股东以外的其它中方投资者的过程。一般来讲,外资企业转内资企业的股权变更要想得到法律的承认,除了需要根据公司法完成企业内部程序,如有限责任公司须经其他股东同意,需要出让和受让双方达成协议等等之外,还需要几个必要的外部程序,包括前置审批手续、股权转让后的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后的其他变更手续。

  一、前置审批手续

  (一)股权变动的类型

  协议转让:如果企业进行改制的股权变更是通过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或者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的方式进行

  (二)前置审批的机关

  首先,根据政府于1997年颁布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外合资企业股权变更要经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三)前置审批的材料

  根据若干规定第九条,协议转让时,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2.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3.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5.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6.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7.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四)前置审批的程序

  中方投资者获得企业全部股权的,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须向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批机关自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原登记机关发出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

  (五)国有股权的特殊处理

  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包括增加)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

  (六)转让价款的汇出

  股权转让款(无论是自有的还是购汇)以外汇汇出的,需经外汇局批准。

  二、股权转让后的登记手续

  (一)登记期限。

  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企业应在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登记机关。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为原登记机关,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股权变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报送材料。

  企业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报送审批机关的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及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营业执照。

  同时,在申请变更登记时,企业应按拟变更的企业类型的设立登记要求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缴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式从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

  三、股权转让后的其他变更手续

  在完成上述审批及变更登记手续后,企业还需要完成下述几个后续环节:

  (一)税务方面

  1.税务登记变更。

  企业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税收优惠补缴。

  原外资企业如果实际经营期在10年以下,需补缴因“二免三减半”带来的优惠和其他相关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1997),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重组业务中,将其持有的股权退出或转让给国内投资者的,重组前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适用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规定年限的,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外汇管理方面

  企业需进行外汇登记的变更。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办理外汇登记证后,有变更名称、地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发生转让、增资、合并等情况,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及时将有关材料送外汇局备案,并申请更换外汇登记证”。

  企业应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汇变更登记: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

  2.外汇登记证正本;

  3.原审批机关有关变更或注销事项的批准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4.变更后工商局的营业执照(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

  5.经批准生效的修订后的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6.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在材料审核无误后,外汇局将为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或注销。

  结语

  从以上我们的分析可以看出,由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的变更手续是较为繁琐,并且还涉及到税收优惠的补缴问题,考虑到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对企业的影响还是较大的。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只有在确有需要,且成本核算可接受的情况下才进行相关程序。

  我们所说的“确有需要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在现行产业政策下,外资企业的身份限制了企业的经营范围,而确实需要转变为内资身份的;另外一种是在公司成立时,单纯为享受外资优惠政策而生拼硬凑,甚至通过代持等方式成立了合资企业,但目前这种结构已经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良影响的(如中外股东之间有严重矛盾影响经营的,由外资代持的股权限于重大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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