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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权拒绝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吗?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作者:芊蔚时间:2016-11-27 18:44:58浏览量:2480
摘要:该公司所提供的劳动合同未填写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合同主要内容,证明双方对劳动合同内容尚未达成一致。因此,易某有权不签订该劳动合同。其不签订空白劳动合同,也不应成为被解聘的理由。

 案 例 

从2011年1月起,易某就在A公司工作。2011年8月,该公司要求员工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随后,该公司将一份未填写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的空白合同给易某签字。易某以合同内容不完整且为空白为由拒签。之后,易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2015年8月29日,该公司再次要求易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易某因同样原因再次拒签。2015年8月31日,该公司以拒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与易某的劳动关系。易某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该公司最终被判决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易某赔偿金3万元。

⚖ 案例分析

本案中用人单位虽主动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劳动合同内容违法在先,从一开始就面临了极大的法律风险。首先,该公司所提供的劳动合同未填写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合同主要内容,证明双方对劳动合同内容尚未达成一致。因此,易某有权不签订该劳动合同。其不签订空白劳动合同,也不应成为被解聘的理由。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该公司与易某等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多年,应视为与他们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因此,易某遭到公司解聘后,可以获得赔偿金。

⚖ 小编的话

实务中,大多数用人单位都拥有格式化的劳动合同范本,在确定员工被录用后,就进入了劳动合同签订阶段。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好合同条款后,在空白处填好内容,随后打出两份劳动合同交由劳动者签字,同时加盖公章,最后双方各取一份。

当然,也有不少用人单位比较“另类”,就像上述案例一样,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空白的劳动合同上签字,这种做法不仅违背《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的规定,也有失公允平等,让劳动者感到“不安”,劳动者当然有理由拒绝。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还是老老实实按照正规流程办理,避免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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