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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履历造假为由解雇时法院的认定(判决书摘抄)

作者:段永恒律师整理时间:2016-02-28 15:52:48浏览量:3106
摘要:用人单位在录用求职者时,往往更加看重其工作经历,这就导致个别劳动者为了找到更好的工作或职位升迁,有时会虚报自己的工作经历;而且虚构履历比虚构学历更为简单,效果也更好,这就更加促使一些劳动者采用此手段进行虚假入职。当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履历造假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法院如何认定呢?

上海某人才公司等与陈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4)静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

  陈某于2009年2月9日进入上海某报社工作,陈某于2010年3月1日由某人才公司派遣至上海某报社担任记者工作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

  2012年4月17日,陈某在与上海某报社续签劳动合同时填写了一份《上海某报社员工聘用合同审批表》,其中本人简历部分写明:“2009至今上海某报社记者编辑;2002—2008上海某时报记者”。某时报在2014年9月15日出具证明:“《某报》社办:经核实,我社未与陈某签订过劳务合同。特此证明。”

  因上海某报社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合同,陈某于2014年4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离职。

  2014年9月1日,上海某报社以陈某虚构伪造职业履历、非法取得并占有单位机密人事资料为由,决定对陈某予以除名的处分,并于2014年4月30日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关于某人才公司、上海某报社与陈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某人才公司、上海某报社认为,在与陈某续签劳动合同时,陈某填写了虚假履历,因此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当无效。陈某认为,该履历填写存在笔误,况且这是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填写的,在入职时已经将本人的实际情况如实告知了上海某报社。庭审中,法院要求上海某报社出具陈某在入职时填写的履历等相关材料,上海某报社未予提交。法院认为,某人才公司、上海某报社出具的聘用合同审批表系陈某于续签劳动合同时填写,并非入职时填写,现某人才公司、上海某报社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陈某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并未如实告知工作履历,亦不能证明其从不知晓陈某的真实工作履历,对此,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况且陈某已经在上海某报社工作相当长的时间,某人才公司、上海某报社有充足的时间了解陈某的各种背景,而个人履历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已不是一重要考量标准和内容,故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有效。其次,关于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当支付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减缓失业者的生活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某人才公司、陈某劳动合同于2014年4月30日到期,陈某到期后离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根据陈某的任职年限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水平,法院确认,某人才公司应支付陈某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3,323.94元,上海某报社承担连带责任。至于上海某报社于2014年9月1日再次解除陈某劳动关系的行为,法院认为,由于劳动关系只能解除一次,在陈某劳动合同已经终止的情况下,上海某报社再次作出解除决定,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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