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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计算中的工资是应得工资还是实得工资

作者:段永恒律师时间:2015-04-14 12:08:16浏览量:4674
摘要: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劳动者离职时的经济补偿金是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但该工资是应得工资还是实得工资却未予明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未明确是应得工资还是实得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可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应得工资”。

  劳动者每月应得工资与实发工资的主要差别在于各类扣款和费用。应得工资:指未扣社保、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所有应发工资总和;实发工资:指实际到手的工资,即已扣税、社保费、公积金等费用。由于用人单位代扣的社会保险费、税费、其它扣款等均为个人劳动所得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只是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因此,所扣除的部分实际上是劳动者的工资,该部分款项应当计入工资性收入,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税前的、未扣社保等费用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裁判机构按劳动者的实发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主要原因在于:(1)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未就工资数额做出约定,或劳动者实际发放工资比劳动合同约定高;(2)劳动者又未有其他证据如工资条、薪资结构表等可以证明其应发工资;(3)同时裁判人员又怠于查明应发工资。于是就造成了裁判结果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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