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我们专注于劳动法-上海劳动律师网

我们专注于劳动法-上海劳动律师网
 __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动法规  >  上海地方  >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6-05-15 23:27:15浏览量:2706
摘要:沪府发(2011)31号,2011年6月22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沪府发(201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中关于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继承的规定调整为: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二、将《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中关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的规定调整为: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三、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本文章链接地址:复制此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