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沪人[1994]46号
各部、委、办,区、县、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已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实施工资制度改革,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计发的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基数;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
工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津贴与成绩津贴)之和。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计发比例仍按《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市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按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比例,仍按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1992]2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今后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待遇问题有统一规定后,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