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事故
一、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认定的流程
1、用人单位应当在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30日之内提出申请,如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携带申请工伤认定的相关材料,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起的1年内提出认定申请。
2、按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3、上海市各区县工伤受理机构地址
三、工伤认定需准备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2、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包括初次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根据不同伤害情形,另需分别提供:
(2)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因工外出证明材料;其中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还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下落不明证明材料;
(3)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4)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
(6)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四、上海工伤待遇标准
五、向社保部门领取工伤待遇
申办条件
●工伤人员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中因工致残的须经劳动能力鉴定;
●所在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事故发生当月工伤人员已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凭证材料:
●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个人申请的,须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盖章;
●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鉴定结论书复印件(未鉴定的无需提供);
●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门急诊治疗工伤的,须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及费用明细清单、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急诊住院治疗工伤的,须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和相关的病史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现金就医的,还须提供由本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上海市医疗保险窗口服务结算单》或《工伤医疗费用核定凭证》。
●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凭证原件;
●工伤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复印件和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付款凭证原件;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须提供与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用工登记名册的复印件;
●工伤人员的身份证(第Ⅱ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实名制银行(工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及邮政储汇局)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选择邮汇支付形式的,须提供正确的邮汇地址和编码等基本信息;
●委托他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的,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非法用工赔偿标准
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用工的,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非法用工单位须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 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 倍。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七、发生工伤事故后的注意事项
1、工伤申请期限
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1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如果劳动者没有向人社局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没有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时,则劳动者丧失申请工伤的权利。故此,劳动者一定要自己把握好时限,不能轻信用人单位的敷衍之辞,从而不断推迟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最终导致自己错失了认定工伤的时机,无法认定为工伤。
2、就医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必须具备所有的就医材料,包括初次就医的门诊病历、更换医疗机构的再次就医病历、住院病历及医疗费发票等,而且必须所有病历中记载的事故发生时间一致,且与工伤认定申请表上描述的时间一致。没有就医材料或就医材料中记载时间与工伤事故发生时间不一致,则人社局可能不予受理。此外,就医材料原件尽量不要交给单位,除非用人单位去申请工伤认定,否则劳动者把就医材料移交给用人单位后,自己就会因缺少就医材料而增加工伤认定申请的困难,虽然有些材料可以到医院再去打印。
3、劳动关系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有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存在劳动关系的最直接、有效的证据。但是,实际生活中,存在部分企业或是故意不签或是遗漏了未签等各种情形,导致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合同,此时申请工伤认定就存在一定障碍。但是,如果劳动者能够提供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据,比如工资条、银行流水、工作证、胸卡、考勤记录,招聘时的登记表、报名表,或者是同事的书面证明等,则人社局也是可以受理的。
4、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虽然不用上班,但工资待遇照常发放,因此,停工留薪期长短直接决定了劳动者工伤治疗期间的福利待遇。目前停工留薪期的确定有“鉴定截止论”、“复工截止论”和“建议截止论”三种观点,上海的司法实践中,对停工留薪期有争议时,一般由法院酌定。作为劳动者来说,当伤情没有恢复时,建议不要急于复工上班,否则可能引起工伤复发,不利于身体健康的恢复。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如果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一定要注意,对上海市来说,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5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未按此要求提出申请的,将无法延长停工留薪期。
5、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
由交通事故、暴力伤害等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按照上海市的司法实践,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重复的项目采取“就高原则”赔偿,不重复的项目可以双赔。但实践中,社保部门一般会要求劳动者先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后,才能给予工伤人员社保理赔,以避免劳动者所有赔偿项目都得到双份赔偿,从而违背了社保的设立初衷。
6、工伤复发
工伤复发后,工伤职工所享受的治疗、康复待遇与初次受伤时相同,但需要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社保部门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7、超过退休年龄后的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就业人员是否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目前仍存在争议。但通说认为,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在工作期间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8、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工伤的赔偿
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发生多次工伤时,每次工伤后的即时费用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辅助器具费等都由单位或工伤基金支付,发生几次工伤,这些费用就支付几次,但是离职后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只能按所有工伤里面伤残级别最高的来计发,而不是多次计发。
9、工伤私了协议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就工伤待遇问题签订“私了”协议的情形。签订协议时,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急于拿到赔偿款的心理,尽量压低赔偿数额。而部分劳动者在拿到赔偿款后,会认为用人单位赔偿数额过低而认为协议无效,从而再起纠纷。这里要注意的是,私了协议并不是必然无效的,一般分两种情形考虑:
(1)如果该私了协议是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后签订的,裁判机构一般会认为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对赔偿项目与赔偿标准已经明知,这种情况下,除非能够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导致协议无效,或者能够证明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导致协议可撤销可变更,否则很难再更改协议。
(2)如果私了协议是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前签订的,这时候,裁判机构一般会按照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重新裁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
八、救济
1、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劳动者对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举报投诉
单位非法用工对劳动者造成伤害后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3、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当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材料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时,则只能通过申请劳动仲裁,以裁决书的形式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然后再去申请工伤认定。但要注意时效问题。
4、顺延劳动合同
当劳动者尚处于停工留薪而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合同不应按期终止,而是应当顺延至停工留薪期结束。
5、工伤与人身伤害双赔偿
当出现因第三人侵权而造成的工伤事故时,劳动者既可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侵权责任,也可以向用人单位和社保部门主张工伤赔偿责任。
6、人身损害赔偿
当劳动者错过工伤认定时限无法认定为工伤时,如果尚在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内,可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