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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女职工权益

作者:段永恒律师时间:2015-04-06 05:05:09浏览量:5766
摘要:本文介绍了实际生活中女职工权益被用人单位侵害的表现情形,以及女职工在工作中有哪些特别的福利待遇,最后讲述了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的途径。

一、表现情形

1、就业歧视

  岗位性质没有性别区分,但却不招聘女性;明示或暗示不招聘已婚未育女性。


2、安排从事禁忌性工作

  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及正常工作期间从事禁忌劳动,影响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的。


3、 “三期”违法调岗降薪

  "三期"期间未经女职工同意,单方对女员工调岗或降薪。


4、降低标准支付产假津贴

  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产假工资;社保基数低于女职工实际工资时,用人单位不予补差;不缴社保时,不报销生育费用。


5、不批准特殊假期

  符合法律规定,但却不批准女员工的保胎假、哺乳假、产前检查等假期。


6、违法解雇

  “三期”内没有法定事由,违法解除与女员工的劳动合同。


二、女职工"三期"内假期及待遇

1、产前检查,正常发薪

  ●0-6个月身孕 每月1次(半天)

  ●7-8个月身孕 每月2次(半天)

  ●9个月身孕 每周1次(半天)


2、保胎假,待遇与病假相同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的女职工,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可以休保胎假。


3、产前假,工资按照原工资80%支付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产2个半月的产前假,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4、产假,正常发薪

  女员工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但具体发放方式因单位而异,是产假期间按月发放,还是产假结束后由用人单位或社保部门根据具体生产情况及产假情况核发,由用人单位决定。

  各种情形下的产假天数如下:

自然流产或宫外孕 怀孕4个月以内15天
怀孕4个月以上42天
单胎顺产 产前15天
产后83天
生育假 增加60天
难产 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三胎产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三胎产假与普通产假待遇相同。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三胎,女员工按法律规定享受产假天数,但不能享受生育假、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


6、哺乳假,六个半月内的按原工资80%支付,六个半月以后至一年的按原工资70%支付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6个半月的哺乳假,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若女职工仍有困难的,可以继续请哺乳假至1年。


7、授乳期,正常发薪

  女职工生育后,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有两次授乳时间。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授乳时间及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三、女职工权益被侵犯时的救济

1、赔偿损失

  用人单位因就业歧视而未录用女员工,对女员工造成损害时,女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2、调整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性工作,或女职工所在岗位环境对胎儿有不良影响的,女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其做调岗处理。


3、复岗复薪

  用人单位未经“三期”女职工同意,单方对女职工调岗调薪的,女职工可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原岗位原待遇。


4、给予法定待遇

  在用人单位未按女职工实际工资数额缴纳社保、或女职工的工资高于社平3倍等情形下,社保未能足额支付女职工的产假工资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产假工资的差额部分。同时,“三期”内的各种特殊待遇如产前检查、保胎假、哺乳假等,当女职工符合相应条件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相应待遇。


5、顺延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时女职工处于“三期”的,用人单位应当顺延劳动合同至“三期”结束。如果用工单位按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女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顺延劳动合同。


6、恢复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无合法事由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女职工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必须恢复,同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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