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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性质没有性别区分,但却不招聘女性;明示或暗示不招聘已婚未育女性。
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及正常工作期间从事禁忌劳动,影响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的。
"三期"期间未经女职工同意,单方对女员工调岗或降薪。
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产假工资;社保基数低于女职工实际工资时,用人单位不予补差;不缴社保时,不报销生育费用。
符合法律规定,但却不批准女员工的保胎假、哺乳假、产前检查等假期。
“三期”内没有法定事由,违法解除与女员工的劳动合同。
●0-6个月身孕 每月1次(半天)
●7-8个月身孕 每月2次(半天)
●9个月身孕 每周1次(半天)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的女职工,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可以休保胎假。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产2个半月的产前假,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女员工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但具体发放方式因单位而异,是产假期间按月发放,还是产假结束后由用人单位或社保部门根据具体生产情况及产假情况核发,由用人单位决定。
各种情形下的产假天数如下: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三胎产假与普通产假待遇相同。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三胎,女员工按法律规定享受产假天数,但不能享受生育假、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6个半月的哺乳假,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若女职工仍有困难的,可以继续请哺乳假至1年。
女职工生育后,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有两次授乳时间。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授乳时间及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用人单位因就业歧视而未录用女员工,对女员工造成损害时,女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性工作,或女职工所在岗位环境对胎儿有不良影响的,女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其做调岗处理。
用人单位未经“三期”女职工同意,单方对女职工调岗调薪的,女职工可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原岗位原待遇。
在用人单位未按女职工实际工资数额缴纳社保、或女职工的工资高于社平3倍等情形下,社保未能足额支付女职工的产假工资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产假工资的差额部分。同时,“三期”内的各种特殊待遇如产前检查、保胎假、哺乳假等,当女职工符合相应条件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相应待遇。
劳动合同到期时女职工处于“三期”的,用人单位应当顺延劳动合同至“三期”结束。如果用工单位按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女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顺延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无合法事由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女职工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必须恢复,同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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