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外籍员工劳动合同,应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
律师您好,我司是一家美国公司,在与一名外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其劳动合同中约定适用美国法,并约定公司有权提前一个月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且未约定关于经济补偿或赔偿的条款。 今年7月,我司通知该外籍员工将于8月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该员工要求我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他的要求是否合法?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规定: “十六、用人单位与获准聘雇的外国人之间有关聘雇期限、岗位、报酬、保险、工作时间、解除聘雇关系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劳动合同约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 “二、在国内就业的外国人适用中国劳动标准的问题 (一)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四部门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劳动标准,当事人要求适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可予支持。 (二)当事人之间在上述规定之外约定或履行的其他劳动权利义务,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可按当事人的书面劳动合同、单项协议、其他协议形式以及实际履行的内容予以确定。 (三)当事人在上述(一)、(二)所列的依据之外,提出适用有关劳动标准和劳动待遇要求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予支持。” 上海高院《2014年劳动争议裁审口径》规定: “3、关于外国人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未就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法院如何处理违约解除的问题 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违约解除需承担法律责任,但未约定具体赔偿方法的(即未约定损失的计算方式或具体数额),外国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赔偿损失,该诉请是否支持的问题。倾向认为,参照《合同法》关于一方严重违约导致解除合同,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的相关规定,如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未约定违约解除的法律后果,外国劳动者要求赔偿实际损失的,可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我们得知,在涉及外国人劳动合同解除及相关赔偿的问题上,上海市的司法实践倾向于当事人约定优先。则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1.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及相关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则劳动者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2.双方虽然未直接约定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但约定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则劳动者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3.双方既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亦未约定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员工主张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适用美国法,这样的约定显然是无效的。但即便如此,并不当然地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规定,双方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