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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缴纳三险的女员工是否有生育医疗费补贴(法院判决观点)

作者:段永恒律师整理时间:2015-12-23 22:43:25浏览量:2382
摘要:由于上海允许用人单位对非城镇户籍劳动者缴纳三险,而三险里面不包括生育保险,就导致已生育女员工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谁支付成了一个争议。笔者检索了部分上海法院的判决书,摘录了部分法官的观点,以期给读者一些借鉴和启发。

一、支持生育医疗费(检索到8个案例,仅列举3个)

赵某与上海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xxxx号

  关于生育医疗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本案中,2013年8月5日至同年8月11日期间,赵某因生育在驻马店市中医院住院,并于2013年8月7日分娩。由于某公司未为赵某缴纳生育保险金,故某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向赵某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至于标准可参照《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属计划内生育的生育妇女,妊娠七个月以上生产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3,000元。因此,某公司应向赵某支付生育医疗费补贴3,000元。现某公司不同意支付赵某2013年8月5日至2013年8月11日期间的生育医疗补贴3,000元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陈某诉上海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生育医疗费之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原告生育后可享受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因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生育保险,故被告应按照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支付原告生育医疗费3,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其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其生育医疗费,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海XXXX机械有限公司诉慕XX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

  根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已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被告属于缴纳三险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过渡),未参加生育保险,其生育时原、被告劳动关系仍旧存续,故其生育生活津贴及生育医疗费补贴均应由原告支付。被告生育时已年满二十四周岁,属于晚育,经计算,原告应支付被告生育生活津贴22,279.04元、生育医疗费补贴3,000元。被告在仲裁时主张的产假及晚育假工资实为生育生活津贴,因仲裁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6月7日至2012年10月8日的产假及晚育假工资20,062.37元、生育医疗费补贴3,000元,而被告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对裁决认可,故原告应支付被告2012年6月7日至2012年10月8日的产假及晚育假工资20,062.37元、生育医疗费补贴3,000元。

二、不支持生育医疗费(检索到1个案例)

丁某与上海欧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xxxx号

  关于丁某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主张,本院认为,丁某系农村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欧某某公司为其缴纳的本市社会保险费中包含了医疗保险,但丁某自行至外省市生育,其无法享受本市医疗保险待遇。现丁某要求欧某某公司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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