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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文章来源: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时间:2015-07-08 18:44:06浏览量:2469
摘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享有行政权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不能独立承担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因此其不具备行政法主体资格,不能作为行政诉讼主体参与行政诉讼。

  王某系某安装公司职工,因工资待遇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而解除劳动合同,后人事档案未被转至户口所在地,王某申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解决其与安装公司因人事档案转移问题产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一直未作出受理决定。王某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仲裁委书面说明未受理的理由。

  该案涉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否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的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下属的一个职能部门,虽基于授权成立,但并未经法定程序取得行政管理权。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是因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引起的纠纷。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职能是行政关系的核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享有行政权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不能独立承担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因此其不具备行政法主体资格,不能作为行政诉讼主体参与行政诉讼。

  劳动者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而不牵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3条也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劳动争议仲裁虽然是劳动者向法院起诉的前置程序,但仲裁委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劳动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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