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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病假工资的“连续工龄”只限于本单位吗?

文章来源:劳动报作者:周斌时间:2019-08-08 15:01:16浏览量:6195
摘要:上海市病假工资规定“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上述规定中的“连续工龄”是指职工“本单位连续工龄”还是指“累计工龄”?

  2015年7月1日,小董大学毕业后到某机械厂工作,签订了1年劳动合同。2016年7月1日,小董劳动合同期满后,到某食品店工作,月工资5000元。2018年4月1日,因患重病,请病假一个月。某食品店应当如何支付他2018年4月份病假期间的工资呢?

  说到病假工资的计算,本市规定:1、员工患病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

  员工患病六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前述计算基数的40%;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50%;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60%。

  有人问:以上规定中的“连续工龄”是指职工“本单位连续工龄”还是指“累计工龄”?小董的“连续工龄”到底应当如何计算呢?

  关注一:什么是“连续工作时间”

  所谓“连续工龄”就是“连续工作时间”,既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也不是“累计工作时间”。

  计算病假的“连续工龄”与带薪年休假规定中的“连续工作时间”的概念有相同之处,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情形。但是不同用人单位之间工作时间中断了,就不是连续工作时间了。

  前面案例中,小董从某机械厂跳槽到某食品公司,工作时间没有中断过,所以“连续工龄”应从2015年7月1日起计算。根据规定,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病假系数为0.7。按照这个标准,小董的病假工资为5000元的70%,也就是3500元。

  除了计算病假工资要用到“连续工龄”,确定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也会用到“连续工作时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需要注意,这里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指的是享受年休假的资格,即职工不间断地工作满12个月以上。就是说只有“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职工,才有权享受年休假,至于能够享受多少天,则是另一回事。

  关注二:什么是“累计工作时间”

  所谓“累计工作时间”,一般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经常用到“累计工作时间”的有确定带薪年休假的天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人保部复函明确: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这里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指的是享受年休假的资格,即职工不间断地工作满12个月以上。至于全年休假天数,在职工符合了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条件的前提下,再看“本人累计工作年限”,这指的是享受年休假的标准,即累计工作满12个月以上。

  实践中还会遇到一个问题,即“跨界”职工年休假天数如何确定。如某职工至2017年7月1日累计工作时间满10年,他当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到底是5天还是10天呢?

  第一种办法是分段折算。计算公式为:临界日前应休假天数÷365天×临界日前日历天数+临界日后应休假天数÷365天×临界日后日历天数。如前例职工2017年7月1日前日历天数为181天,后日历天数为184天,按照以上公式计算,他在当年应休假7天(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第二种办法如浙江省规定:“计算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的截止日,应以职工正式开始休假的前一日为准。”原人保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也规定:“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即前例职工在2017年7月1日前休假的,标准是5天,在2017年7月1日后休假的,标准是10天。

  第三种办法是“从严掌握”,即企业规定此类情况下2017年休假标准是5天,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的,按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种办法是“从宽掌握”,即企业规定此类情况下2017年休假标准是10天,当然对于职工来说最好不过。

  对于企业来说,到底执行以上哪种办法,具体根据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关注三:什么是“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

  所谓“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亦称“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经常用到“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的有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需注意,这里的“连续工作满十年”,既包含201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包括2018年1月1日之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另外,经济补偿的年限也是按本单位连续工龄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至于“转换身份职工”经济补偿的年限如何计算,首先要看“转换身份”是否属于“非因本人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次,要看“转换身份”时是否享受过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还有一个用到“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的地方就是确定员工医疗期标准。按原劳动部规定,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虽然其不能上班工作,但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还要给予法定的病假待遇,这个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就是医疗期。

  如上海规定的医疗期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标准为3-24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一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请注意,所谓“以后工作每满1年”,指的是第二年以后每满一年,也即从第三年开始医疗期增加一个月。这个计算办法可用N+2的公式表示,其中N表示已满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关注四:什么是“连续病假时间”

  关于病假工资的计算,除了“连续工龄”的概念外,还有一个“连续病假”的概念。本文开头说到,员工患病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与员工患病六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标准是不一样的。需注意,这里的员工患病六个月指的是连续请病假六个月,当中未曾中断过。如果中断过病假了,就要清零后重新计算连续病假是否满六个月。

  需注意,这与计算员工请病假的医疗期是否满一个月是不一样的。计算职工请病假的医疗期是否满一个月,连续病假的可以按自然月计算(不剔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累计病假的也可以按20.83天计算(剔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即剔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后,累计请病假满20.83天,就算医疗期满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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