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被取缔,劳动者是否可获得经济补偿?
文章来源:老刘说法作者:仲裁员刘永波时间:2016-06-26 23:23:29浏览量:2815
摘要:《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
问:王某于2014年2月1日到某超市工作,每天按超市规定上下班,每月按时领取工资。由于该厂未办理营业执照,2016年3月被取缔。王某于次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超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超市方称自己属非法用工单位,与王某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已提供了劳动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合法用工主体,不得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事实上,王某已在该超市提供劳动2年零1个月,该单位也支付了劳动报酬。而造成王某失业的原因是该超市违法经营被取缔,劳动者并没有过错,所以超市应按照王某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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