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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能享受产假待遇吗?

文章来源:互联网时间:2017-05-02 21:30:09浏览量:3265
摘要:《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三)属于计划内生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二)持有《光荣证》的,应退回《光荣证》,终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所享受的奖励;(三)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四)系农民的,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不增加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分配面积。”

网友“艳子kili”的困惑: 

  未婚同居生子能享受产假吗?能领到生育保险,能享受生育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津贴吗?能享受哺乳假吗? 

  如果公司将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列入重大过失的范畴,并且规章制度公示过的话,可以凭此开除违反这条规定的员工吗? 

律师答复: 

  产假设立的目的是保护生育后的女职工,这是基于人权的保护,与是否结婚没有关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可以看出,规定中并没有限制女职工需要符合计划生育,因此,享受产假与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无关,也就与是否结婚无关。 

  不过,晚育假和生育保险的支付与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息息相关。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定义晚育是:“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对于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该条例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可见,未婚生育的,即使年龄符合要求,也没有权利获得晚育假。 

  同时,《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三)属于计划内生育;……”所以,未婚生育,虽然有休假的权利,但是休假期间没有权利申领生育生活津贴(即你说的生育保险),也没有权利申领生育医疗费补贴(即你说的生育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津贴)。 

  值得提醒的是,未婚生育的定义是看生育时有没有结婚。如果怀孕期间未婚,生育时结婚了,还是按照婚内生育处理的。 

  对于坚持未婚生育的女职工,单位可以作出一定处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二)持有《光荣证》的,应退回《光荣证》,终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所享受的奖励;(三)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四)系农民的,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不增加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分配面积。”其中第(三)项明确说,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如果用人单位对于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有规章制度要处理的,且制度经过合法民主程序制订,有公示的,可以依照自己的制度作出处理,包括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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