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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工伤职工的后续治疗费的承担问题

作者:单鹏律师时间:2016-11-17 23:50:53浏览量:3127
摘要:如果后续工伤治疗费用数额巨大,已远远超出工伤职工所获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数额,则应赋予劳动者合法合理的救济手段,而不能一概不予给付,否则有悖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对工伤职工是不公平的。

  工伤职工在职期间因工伤或者工伤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如果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工伤职工仍需要后续治疗而产生了医疗费用,那这部分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案例:2009年5月,张某因工受伤,所属单位付费为其治疗伤。张某亦停止工作在家,工伤医疗期满后,单位要求张某到适合岗位工作,但张某不同意。后单位为其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但张某以不信任单位为由拒绝领取工伤待遇,并申请劳动仲裁。经劳动仲裁及法院诉讼,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劳达成和解。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工人与单位劳动关系解除,单位依法补偿劳动者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约5万元。调解书生效后,单位履行了义务,张某取得了各项补偿。因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因此单位为其办理了人员社会保险减员手续。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但半年后,张某以二次治疗手续费需单位承担为由,再次申请仲裁。双方争议核心为张某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二次手术费由谁承担?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反映了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中现实存在的一个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第35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伤残等级在五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职工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届满时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此时工伤保险基金需要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就没有义务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了,依据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也就不能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因此,这笔后续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是不予以承担的,那这笔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吗?在目前法律实务上,主要存在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无须承担工伤后续治疗费。主要理由是:第一,法无明文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均没有明文规定该后续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二,工伤保险基金已经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属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一种医疗费用的补偿,工伤职工在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后续医疗费是不合理的。第三,从公平角度考虑,让用人单位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的费用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不公平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停止缴纳工伤保险,实际上,用人单位已经按照正常程序履行完了工伤保险义务,这种情况下,再要求用人单位承担额外的工伤医疗费用对企业是极不公平的。

  我国部分地区有相关政策支持这种观点,如重庆市劳社局《关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7〕273号)第8条:“工伤职工在要求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时又要求续医费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酌情予以支持。一次性享受了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支付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再行要求续医费的,不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工伤职工受伤是在工作期间受伤,所发生的治疗费用是发生工伤后的延续治疗,后续治疗费用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虽与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是工伤职工因工伤事故的治疗尚未完全终结,后期相关的治疗费用是工伤职工工伤治疗的延续。

  第三种观点认为,工伤职工后续治疗费用的承担以超出医疗补助部分为限,如果工伤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足以支付后续治疗费用的,应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就超出医疗补助金的范围的部分予以承担。

  第四种观点认为,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工伤职工可以自愿书面申请不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之后治疗该工伤部位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近出台的《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第8条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工伤职工本人也可以自愿书面申请不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之后治疗该工伤部位的工伤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本市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笔者还是比较认可第三种和第四种观点,对于第三种观点,员工为工负伤,有获得救济赔偿的权利,不应为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如果后续工伤治疗费用数额巨大,已远远超出工伤职工所获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数额,则应赋予劳动者合法合理的救济手段,而不能一概不予给付,否则有悖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对工伤职工是不公平的。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超出医疗补助金的范围的部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承担。对于第四种观点,工伤职工以放弃前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来换取后期工伤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对于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都是很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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