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包含加班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基数包含加班工资
计算工伤补助金的基数应包含加班工资 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可剔除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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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上(东莞)电子有限公司诉易文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5-07-15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东中法民五终字第612号
判例看点:
原审法院以2013年4月、5月工资来折算其月工资为3338.71元(含加班费),剔除加班费后的工资为1474.84元,据此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各自计算的基数,并无不当,本院(终审法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原审原告):最上(东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
法定代表人:福田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彦裕、李亚莉,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文辉,男。
上诉人最上(东莞)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最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文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4)东三法民一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易文辉于2013年4月26日入职最上公司,任制造课技术员。双方确认已签订2013年4月26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书面劳动合同,最上公司已为易文辉参加社会工伤保险。2013年5月25日,易文辉发生受伤事故,后双方于2013年10月21日签订《工伤补偿协议》一份,约定:最上公司应向易文辉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880元,该款待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290元已支付到易文辉账户中,易文辉离职时可向社会保险基金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70元。双方劳动关系至今仍在持续。
2014年7月,易文辉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塘厦仲裁庭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最上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4210元、2013年6月1日至3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157元。该仲裁庭经审理,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东劳人仲院塘厦庭案字(2014)897号仲裁裁决书,查明:易文辉于2013年5月25日发生受伤事故,当日被送往东莞市塘厦医院住院治疗,至2013年7月1日复工;该受伤事故经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7月30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易文辉为十级伤残;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3年8月21日向易文辉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290元。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塘厦仲裁庭据此裁决最上公司支付易文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3860元、2013年6月1日至3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35元。最上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易文辉未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根据双方确认的工资条显示,易文辉为计时工资,2013年4月工资为404元,剔除加班费后为172元;2013年5月工资为3046元,剔除加班费后为1352元,其中,出勤时间为144小时(即18天);2013年6月工资为1350元;2014年1月、2月、3月、6月、7月、8月的工资分别为1718元、2571元、2738元、4684元、3856元、4211元。
庭审中,最上公司、易文辉对仲裁裁决查明的工伤情形予以确认。最上公司称根据社会保障部门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相关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缴费工资下限为2139元,易文辉的工伤待遇应按2139元作为计算基数较为合理。易文辉对此不予确认。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最上公司营业执照、易文辉身份证、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工资条、工伤补偿协议以及庭审笔录等。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对易文辉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发生工伤及伤残等级无异议,对此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易文辉因工伤导致十级伤残,双方劳动关系持续至今。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易文辉依法享有的工伤待遇如何确定。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伤残十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以该工伤职工7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易文辉自2013年4月26日入职,至2013年5月25日受伤,期间未有完整出勤的自然月,易文辉受伤前工资应以2013年4月、5月工资进行折算。根据双方确认的工资条显示,2013年5月工资按正常出勤144小时(18天)计算,该5月工资并未计付5月25日受伤后几日的工资,即404元、3046元是易文辉2013年4月26日至5月25日出勤31天的工资,易文辉的月工资应折算为(404+3046)÷31/30月=3338.71元,其中剔除加班费的月工资为(172+1352)元÷31/30月=1474.84元。即易文辉应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3370.97元(3338.71元/月×7个月),并应按1474.84元为标准计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由于最上公司未按易文辉的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会工伤保险费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造成易文辉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低于其依法应得金额,最上公司应向易文辉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3080.97元(23370.97元-1029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24.84元(1474.84元-1350元)。最上公司主张按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作为工伤待遇的计算基数,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驳回最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最上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易文辉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3080.97元;三、最上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易文辉支付2013年6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24.84元。本案一审受理费5元,由最上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最上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由于易文辉受伤前没有完整的自然月,即便折算也应是3111.29元。但最上公司认为按此折算不合理,易文辉出勤时间没有完整的自然月,并且在最上公司入岗前,有经过严格的培训,明确规定不可以两人同时操作一台机器,易文辉是技术员,非常明确这种做法的危险性,导致其受伤的原因正是由于易文辉和作业员同时操作一台机器造成的。又因每年社保提高缴费工资时,最上公司都会将相关文件张贴公布,并告知员工,可以选择最低工资和实际工资缴费。易文辉当时按照最低工资缴费,刚满一个月后发生工伤,事后又要求按实际工资赔偿,令人怀疑其故意受伤骗取工伤相关补偿和赔偿。即便如此,工厂也愿意承担易文辉工伤的相关责任,按粤人社发(2013)268号文件的内容:2013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2139元,结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1350元,最上公司愿意按4683元来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二、2013年6月份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最上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1350元足额支付。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最上公司上诉请求:依法判决最上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4683元;最上公司无需支付2013年6月1日至3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易文辉承担。
易文辉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对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最上公司应向易文辉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以何标准计算。
易文辉于2013年5月25日发生工伤,依法有权获得相关工伤待遇。易文辉在受伤前未有完整出勤的自然月,原审法院以2013年4月、5月工资来折算其月工资为3338.71元,剔除加班费后的工资为1474.84元,据此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各自计算基数,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最上公司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最上(东莞)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许卫
审判员 陈文静
代理审判员 雷德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光明
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含加班费吗?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许接英
劳动仲裁裁定停工留薪期工资2.2万元,法院却判决2200元,这事发生在东莞木工谢世倡身上。这起案件的背后是劳动者对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争议。
大部分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应该不包含加班工资,否则对其他劳动者不公平。
■个案
劳动仲裁、法院
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差10倍
2013年8月,在东莞大岭山宝林木器加工店(以下简称“宝林店”)担任木工部锣机工的谢世倡发生工伤。由于用人单位未为谢世倡办理工伤保险,为了追讨工伤保险待遇,谢世倡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岭山仲裁庭提出申诉。仲裁审理后裁决用人单位向谢世倡支付工伤赔偿11万余元,其中包括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差额2.2万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5500元。
但这一组数字在法院一审判决时发生了巨大变化:11万赔偿金额缩水近一半,只有6万多元。变化最大的当属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数额从2.2万元大幅降至2200余元。
变化原因除停工留薪期被判定由4个半月缩至不足1个半月,关键在于法院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发生改变。
据裁判文书显示,一审法院认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应指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待遇,不包括加班费,因宝林店支付给谢世倡4500元中包含有加班费,应予以扣除。一审法院结合谢世倡的工作岗位和东莞市的用工情况,具体折算出谢世倡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为1920元/月,进而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267元。而此前仲裁机构则采纳了谢世倡主张的4500元月薪。
一审过后,谢世倡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5年3月27日,东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调查
停工留薪期工资含加班费
东莞两级法院无一支持
为何东莞劳动仲裁和法院的判定差异如此大?司法实践中支持工伤职工主张停工留薪期加班工资的情况如何?
据东莞某社工组织对大岭山及周边地区2012年末至2014年36个工伤个案的判例分析,仲裁支持加班费的为24个,占比66.7%;而一审判决的17个,全不支持加班费;二审判决8个,也不支持加班费。
不支持的理由包括:1、原工资福利待遇为正常出勤工资;2、治疗期间不存在加班加点的事实,故不支持加班费;3、停工留薪期工资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含加班费;4、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包含加班费;5、原工资福利待遇应指正常工作时间的福利待遇,不包含加班费。
该机构相关人士表示,对于大部分靠加班费来维持生计的一线工人来说,如果在停工留薪期工资中不支持加班费,无疑让他们在工伤期间的经济状况一落千丈。
■争议
停工留薪期工资怎么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对于停工留薪期是否包含加班工资,记者先后采访了数名律师。大部分律师认为司法实践中,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应该不包含加班工资,否则对其他劳动者不公平。
“会变成正常上班不加班拿的钱比停工留薪期休假不上班拿的工资还少。”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高鹏飞就举例说。工会律师周文斌表示,如果是固定月薪,再剔除加班工资则无必要。
但也有部分律师持不同意见,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海涛认为,在广州按照受伤前平均工资水平来计算,但确实要已经支付了加班工资的。另一名工会律师团律师江点序也表示,广东除东莞外都支持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