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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缴社保后,劳动者应当返还社保补贴

文章来源:上海法院网作者:汤峥鸣时间:2015-06-05 15:16:10浏览量:5457
摘要: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承诺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鉴于俞女士已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因此公司要求返还社保补贴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某公司专柜营业员俞女士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承诺书,约定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保金,而是以现金形式每月补贴其300元。离职后,俞女士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缴并获支持。公司于是将俞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每月的补贴并双倍赔偿。日前,黄浦区法院判决俞女士返还现金补贴,但无需赔偿。

案件回放

2010年10月,俞女士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一家专卖店的营业员。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20日。同时,俞女士还与公司签署了一份承诺书,表示因其自行交纳社会保险(自由职业),无需公司办理社会保险,但要求公司每月发放社保补贴300元。

2012年3月,俞女士提出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金。仲裁委支持了俞女士的要求,责令公司为俞女士补缴社保金。然而公司在为俞女士补缴了社保金后认为,既然双方的约定无效,那么俞女士就应当返还社保补贴,并按照当初的约定赔偿损失。于是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俞女士除应返还从原告处获得的全部社保补贴和双倍赔偿共计9000余元。

庭审中,俞女士辩称,当初自己作为弱势群体,被迫无奈在公司不予缴金的承诺书上签字,故该承诺书并非出于被告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此为霸王条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承诺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鉴于俞女士已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因此公司要求返还社保补贴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至于公司要求俞女士支付赔偿的诉请,由于双方承诺书约定无效,且俞女士并无过错,法院不予支持。

论案说法

问:用人单位能否自行与职工约定不缴纳社保费用?

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国家养老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中一部分用于社会统筹,一部分由单位代缴记入劳动者个人账户。社保费的缴纳关系到整个国家社保基金的安全,关系到劳动者年老、失业及医疗保障等,并非可以通过协议自行约定。

用人单位以直接支付劳动者现金补贴的形式逃避缴费义务的行为,阻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发展,法律明令禁止该种行为。因此,本案中,俞女士签订的承诺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应属无效,用人单位应当为她补缴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对此,劳动仲裁也支持了俞女士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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