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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顶班时发生伤害事故,公司是否担责

文章来源:互联网时间:2018-02-01 18:29:51浏览量:8561
摘要:所谓顶班上岗,是指正常的岗位职工因为有事或者其他原因,临时性的委托他人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顶班上岗又可以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用人单位知道并且同意的,一种是用人单位既不知道也不同意的。那么,如果顶班过程中遭遇意外,这个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

顶班上岗出意外单位知情需担责

(2016-02-21)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案苑

  春节长假前后,相信不少人因为回家过年假期安排的问题而找朋友帮忙顶班,然而,如果顶班过程中遭遇意外,这个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

  虽然在劳动合同、用工制度、工伤保险方面有许多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形形色色的用工方式和伤亡事故赔偿纠纷复杂多样,顶班这种特殊却常见的劳动方式就是其中之一,法律规范对这方面就缺乏专门性的规定,需要法官通过案情分析,依据民法通则、劳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进行综合法律适用,依照公平合理的精神作出判决。

  所谓顶班上岗,是指正常的岗位职工因为有事或者其他原因,临时性的委托他人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顶班上岗又可以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用人单位知道并且同意的,一种是用人单位既不知道也不同意的。

  假如属于第一种情况,即单位知道并且同意,在顶班上岗的人员出现意外伤亡时,用人单位自然应当以本单位职工的工伤保险对待,承担相应的赔偿和补偿责任。假如属于第二种情况,职工之间私自委托顶班,用人单位根本不知道、更谈不上同意,在顶班上岗人员出现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就可以免除相应的赔偿、补偿责任。

  在本期案例中,吴先生专职从事园林护理工作,在未告知用人单位并经用人单位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已下班的他主动替换同单位需要加班的妻子,却在工作中不慎摔伤后不治身亡。这种顶班上岗意外死伤的情况就属于第二种情况,因此被法院确认为不属于工伤,用人单位无需承担赔偿、补偿责任。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也就是用人单位知道顶班上岗的情况并且表示了不同意的态度,然而并未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在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对顶班上岗者造成的事故就应依照过错大小承担一定的责任。(胡勇)

派去顶班者不料突发意外病故

法制网-法制日报 记者 潘从武

  单位员工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去帮朋友顶班,结果在顶班时意外死亡,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审理后,认定员工顶班一事单位知情,据此单位同样应承担相关责任。

  张枫是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销售分公司北站路加油站的保安,2014年12月,因自家房屋要装修,张枫就琢磨着,让供职于乌鲁木齐市保安服务公司新市区分公司的好友李森过来帮忙顶班。

  后来,张枫就给经理说了此事。“那你让保安公司再派一名保安来吧。”听到经理答复,张枫保证会安排好。在征得保安公司保安队队长的同意下,2015年1月李森前往北站路加油站车辆进站口做车辆安全检查工作。可是工作还不到两个月,李森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被送医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医院诊断死亡原因为急性脑血管意外。

  事后,李森的家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5年5月,裁决结果认定李森与乌鲁木齐市保安服务公司、新市区保安分公司以及中石油天然气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森的家人于次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森与被告方存在劳动关系。

  李森是在张枫的介绍下,到加油站当保安,虽然双方没有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也没有正式的派遣文书,但李森在工作期间也履行了工作职责,那么李森作为一个“黑户”与用人单位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

  法庭上,保安公司辩称,张枫和李森之间是私下的帮工行为,这种不规范的顶班行为不能就此认为李森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并不知情,而且保安工作的执勤点比较分散,因此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而李森的家人出示的一组证据中显示: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李森与新市区保安分公司大队长两人通话多达14次。“如果对方对我父亲在他公司上班的情况并不知情,又怎么可能联系这么频繁?”李森的儿子在法庭上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森虽未与保安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均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同时,李森是被新市区保安分公司派遣至中石油天然气公司北站路加油站上班,从事保安工作,履行了该岗位的劳动义务,并约定了工资标准;最后,李森从事的保安工作属于保安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已经具备了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故可以认定李森与保安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据此,乌市新市区法院判决认定李森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在加油站履行的安保行为合法有效。保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顶班收费被撞身亡单位不知情

法制网-法制日报 王治国

  一名男性“收费员”被驶出停车位的车子撞倒,随后又被疾驰而过的车子轧死。家属料理完后事,将管理停车位的保安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对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后驳回了原告的诉求,理由是穿戴收费员衣服、帽子,手拿正规停车发票的“收费员”,其实是在保安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代人收费的。

  事发当天,在浦东花木地区梅花路近海桐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停在路边停车位的轿车起步时,不慎撞到了站在车子左侧的“收费员”陈某,结果陈某倒在地上,随后被路过的其他车辆碾轧致死。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陈某家属得到肇事方120余万元赔偿款。

  陈某家属认为,陈某2011年12月1日进入上海市浦东新区保安服务总公司,担任停车收费管理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安公司未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陈某工作期间每月基本工资1450元,另享有绩效奖金,每月收入约4000元,因此要求确认陈某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方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4万元,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请求未予支持,陈某家属于是向法院起诉。

  庭审期间,上海市浦东新区保安服务总公司辩称,他们公司从未招用陈某为公司员工,公司安排在梅花路的停车收费员是女性冒某,陈某以收费员身份在梅花路收费是其与冒某私下交易,公司对陈某没有任何管理,也没有发放过工资,双方并无劳动关系,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经查,冒某最初在梅花路从事停车收费工作,陈某一家在附近开五金店,冒某因此与他相识。后来,冒某因身体原因,私下和陈某商量,由陈某顶替其在梅花路上对停车人员收费,并提供了收费员的衣服、帽子、包和发票等,谁知发生了交通事故。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家属未能提供可以证明陈某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而保安公司举证证明了公司无陈某这名职工、陈某系冒某私自与其商议后顶替冒某工作的事实,因此,法院对陈某家属要求确认其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擅自找人顶班出事故

法制日报 锦法 晨迪

  李某是一家垃圾清运公司员工,每天驾驶公司配发的电动三轮车清运垃圾。后来,李某因有事需耽误两天,为不影响工作,李某找来朋友张某帮忙顶班,并向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进行了汇报,但负责人并没有同意,并告知李某一旦发生事故,公司概不负责。

  不过,李某没办法还是找来张某顶班。“上岗”次日,顶班人张某在清运垃圾时在非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将骑电动自行车的刘某撞倒受伤,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后,伤者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张某、垃圾清运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

  对此,垃圾清运公司辩称,肇事三轮车系垃圾清运公司交给员工李某清运垃圾时使用,平时由李某维护管理。李某未经清运公司同意私自将三轮车交给顶班人张某使用,张某的行为并不是履行职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与垃圾清运公司无关。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找李某顶班前已将该想法告知了公司管理人员,虽被当场拒绝,但公司方并未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张某为垃圾清运公司清运垃圾期间,应视为张某与垃圾清运公司之间实际建立了临时性的雇佣关系。事故发生在张某负责清运垃圾的过程中,应认定张某正在履行垃圾清运任务,在此过程中对刘某造成的损害,应由垃圾清运公司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垃圾清运公司赔偿刘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7万余元。

丈夫帮妻顶班摔身亡

法制网 李华宇

  吴先生和妻子岑女士同在当地一家市政园林公司上班,从事园林护理工作。某日吴先生下班后按时去接妻子回家,当时妻子还有一条马路的树木没有浇水,系单位领导临时安排她加班。“我让他先回去煮饭,等我浇完水了再回去。”岑女士说,吴先生一听说要煮饭,便提出让妻子先回家,他来浇树。岑女士称,私下顶班的现象是常事,更别说夫妻之间的顶班,于是便答应了。

  然而,吴先生站在洒水车上给树木浇水时,由于脚底打滑,不慎从车上摔下,头部撞在花台上,随后被紧急送医抢救。不幸的是,住院治疗8个多月后,吴先生还是不治身亡。料理完丈夫的后事,岑女士就去找单位索赔,但单位以他们私自顶班为由拒绝赔偿,当地有关部门同样认定吴先生不构成工伤。于是,岑女士诉至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先生未经单位同意,私自顶替妻子上班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工伤认定标准,不应认定为工伤。

  据此,法院驳回了岑女士的相关诉求。岑女士收到判决后并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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