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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卫多次不严格执行规定被合法解雇

作者:段永恒律师整理时间:2016-01-02 20:27:12浏览量:2523
摘要:董某在职期间存在多次违规行为,且在该通知上明确告知董某如其再次违规所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即直接作出开除处理,但董某仍违反《门卫人员日常行为管理规定》的规定,已属于《员工手册》规定应当予以解除的情形。

【案情简介】

  董某于2008年4月30日进某公司处工作,担任门卫,双方签订了多份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14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约定董某基本工资为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2014年8月16日,某公司出具一份《关于门卫董某违纪处理通知》,内容载明“董某同志:8月15日上午,送防护用品的供应商送货到车间仓库,生产安全人员询问其是否有入厂手续,他说没有,后来你又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放其出厂。经查实当时门卫当班为你董某,因你曾多次违反门卫管理制度,公司念你是老员工,也对你进行多次说服教育和处罚,但你仍不思悔改。根据《门卫人员日常行为管理规定》第三条、《员工手册》第十一章第二条规定,公司决定给予你最后一次书面警告处分,并留岗察看,如你今后再有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公司将直接做开除处理¨¨¨”董某于同月18日在该通知上签字,并出具了检查。

  2014年11月11日某公司实施的《门卫人员日常行为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对于外来人员和外来车辆一律进行先检查登记并电话通知受拜访的人员或部门,再开门放行,禁止先开门后登记¨¨¨”

  2014年12月28日,某公司出具一份《通知》,内容载明“董某同志:12月24日下午14:30分左右,有外来车辆进入公司拉货,你作为当班门卫未及时电话通知人事行政部,在人事行政部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外来车辆随车人员开始随意装货,行政主管前来找你谈话时,又发现你在看电视,作为一名保安人员,你应当具备保卫公司安全的职责和维护公司办公秩序的义务。根据《门卫人员日常行为管理规定》相关条例,有外来车辆或人员进入必须先走出大门,行礼并询问办理原因,并同时向相关部门传达信息,登记相关信息后再予以放行。《门卫人员日常行为管理规定》相关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上班时间不准看报纸、看电视。在与你沟通时你的抵触情绪很强烈,你在此条规定上已经违反规定多次,人事行政部主管对你批评教育很多次,你仍旧屡教不改,我行我素,综合上述行为,经公司研究决定将按照2014年8月18日对你违纪处理的通知内容执行¨¨¨”董某于当时在该通知上签字。

  《员工手册》第十一章第三条规定“凡违反以下条例情形之一者,予以辞退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进行者除追赔公司经济损失外,并保留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其中第14款规定“蓄意不服从主管、上级或对抗主管的合理指令者”、第18款规定“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劝不改者”。

  某公司尚未成立工会组织。

  2015年1月9日,某公司以董某违反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为由,解除了与董某的劳动合同。

【仲裁结果】

  2015年1月23日,董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696元;2、2009年3月10日至2014年8月20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181,440元;3、2009年至2014年春节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000元;4、2015年1月2日至3日加班工资180元;5、2011年10月至2014年7月最低工资差额9,726.30元;6、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工龄工资660元;7、2009年5月至2015年1月9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6075元。上海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裁决:1、某公司支付董某2011年10月至2014年7月最低工资差额9,726.30元;2、某公司支付董某2014年1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9.05元;3、某公司支付董某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工龄工资660元;4、对董某本案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书下达后,董某对裁决书不服,提起了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

  2015年3月3日仲裁庭审过程中,证人陈某陈述,其在某公司处担任门卫,对于外来车辆进出,一般熟人不需要打电话,但要登记,陌生人需要打电话再登记,出去的时候只要出门证就可以了。2014年有新的门卫人员日常管理规定,某公司对此进行过培训,董某也在场。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董某2011年10月至2014年7月最低工资差额9,726.30元、2014年1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9.05元、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工龄工资660元均无异议,故法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某公司提供的2014年11月14日《门卫人员日常行为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对于外来人员和外来车辆一律进行先检查登记并电话通知受拜访的人员或部门,再开门放行,禁止先开门后登记”,而仲裁中证人表示该规定确已公布执行且某公司已对门卫人员进行培训,而董某在仲裁时对证人证言未提出异议,董某在仲裁庭审中认可其2014年12月24日存在先放行后登记,事先没有电话通知行政部的情形,再结合2014年12月28日某公司出具的通知,董某亦签字确认,故其应当知晓其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再根据2014年8月16日某公司出具且由董某签订的《关于门卫董某违纪处理通知》及董某书写的检查,可以证明董某在职期间存在多次违规行为,且在该通知上明确告知董某如其再次违规所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即直接作出开除处理,但董某仍于2014年12月24日违反《门卫人员日常行为管理规定》的规定,已属于《员工手册》规定应当予以解除的情形。故某公司以董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董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董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驳回董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696元的诉讼请求;

  二、某公司支付董某2011年10月至2014年7月最低工资差额9,726.30元;

  三、某公司支付董某2014年1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9.05元;

  四、某公司支付董某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工龄工资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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