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学历欺诈案开庭 冒牌北大博士获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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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取一份理想的工作,一自考本科生于去年11月冒充北大经济学院博士生,制造假身份证和虚假学历,给自己戴上“中国证监会研究员”“信息产业部电信规划咨询师”等多个头衔,蒙蔽求职单位。今年2月被应聘学校察觉。19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假博士”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据悉,因虚假简历涉嫌诈骗被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全国尚属首次。
刘志刚,1973年8月出生于河南许昌,1999年自考本科时,曾在北大旁听过计算机课程和经济学课程。他在法庭陈述中说,自己以前教过书,在企业工作过。
认为自己并没有犯罪
19日上午9时30分,刘志刚在警察的带领下,走进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庭审时,刘志刚耷拉着脑袋,本来不高的他显得更矮了。
整个庭审过程中,刘志刚的话不多,但多次提到“主观臆断、歪曲事实、持保留意见”等字眼。对审判人员和公诉人提出的问题,多次答非所问,为自己开脱和辩解。他表示自己虚构学历,是为了找到一个可以施展自己真才实学的工作空间。
就在法庭判决后,刘志刚还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我认为自己具备了北大博士的水平。如果认为水平不够,可以让有关部门当场考试。”
是否构成诈骗成焦点
因为刘志刚家生活困难,法院委派了两位律师出庭为他辩护。
庭审的焦点集中在刘志刚虚构学历,骗取学校信任,从学校领取安家费和工资,是否构成了诈骗罪。
公诉人认为,刘志刚以找工作为幌子,以非法占有学校财产为真正目的,先后从学校获得4万多元的财产,已经构成诈骗罪。
辩护律师认为,社会上很多人为谋取好的工作机会,个人简历虚夸、注水等,应该从诚信的角度去评定,对被告人应定性为无罪。主观上,被告人做虚假的简历,是为了谋求稳定、高薪的大学教师工作,是为施展才华,而不是为骗取安家费等学校钱财。客观上,他得到安家费之后,并没有逃之夭夭,或挥霍一空,从而满足自己经济上的欲望。所以,此案应该定性为一般的民事欺诈行为,而不是诈骗罪。
刘志刚被判刑三年半
下午1时20分法庭休庭,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1时40分,法庭重新开庭宣读了判决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公共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控诉罪名成立,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刘志刚犯有诈骗罪,判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刘志刚退还受害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经济损失5370元。
当记者问他是否打算上诉时,刘志刚回答:“下辈子再说吧!”他还说,18日晚上10时多打算自尽,但被发现没有实现,“差点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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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月没有讲过一堂课
18日下午,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人事处刘红林处长给记者讲述了“刘志刚事件”的经过。
据介绍,去年11月,在北京举办的一次高级人才招聘会上,刘志刚以“刘育豪”的名字投了一份简历。简历中写道,他1994年考入北京大学学习计算机软件专业,1998年考取北京大学经济学专业(硕博连读),研究生在读期间,曾先后在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任助理研究员、信息产业部电信规划院任电信规划咨询师等13项活动及科研、论文情况共21项。
经过多次接触过后,刘志刚于去年12月中旬来到学校开始工作。学校按照规定给予刘志刚安家费、工资、津贴等共计4.6万元,并分给其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
刘志刚来到学校后,不断地就个人待遇问题向学校提出要求。此外,刘志刚还提出为其个人配备笔记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设备,并不时以不满足条件就走人来要挟学校。
学校介绍说,2004年12月中旬至2005年2月初事发,两个多月的时间里,刘志刚没有给学生们上过一堂课。
一次博士座谈会成了刘志刚造假的“滑铁卢”———刘志刚提供的科研成果在互联网上根本查不到。随后,学校派人到北大经济学院研究生院核实,发现根本没有“刘育豪”这个人。他提供的身份证、个人学习历程等也被证实是伪造的。
学校要求其退还先期支付给他的钱财、住房,刘拒不退还,学校派有关人员将刘志刚送到了洁云路派出所。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1995年,刘志刚就伪造了北大的录取通知书,交给母亲。当检察院的公诉人员到其家里调查时,母亲还以为刘志刚在北京读书,一点也不相信儿子因为诈骗被提起了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