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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病假期间出国并不必然构成严重违纪

时间:2016-02-27 13:29:06浏览量:2603
摘要:阿里巴巴公司主张丁佶生在休病假期间长途飞行前往巴西,表明丁佶生所谓的病情并未达到需要全休的程度,属于阿里巴巴公司的主观判断,丁佶生的病情是否需要全休显然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为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一中民终字第6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阿里巴巴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佶生。

  上诉人北京阿里巴巴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佶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6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阿里巴巴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于涛,被上诉人丁佶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阿里巴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丁佶生于2013年4月1日入职我公司,任云OS-大客户商务资深经理一职。2013年4月19日丁佶生以“头痛”、“颈椎问题严重”为由申请休病假两周,我公司出于对丁佶生的信任,批准了其病休申请。在丁佶生病休后,我公司发现丁佶生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和更新了其在巴西游玩的照片。后经我公司核实,丁佶生于2013年4月19日即请病假的当天便出境赴巴西旅游,其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企业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对丁佶生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我公司与丁佶生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丁佶生已经与我公司办理了离职工作交接,且经我公司了解丁佶生已在其他单位任职。现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故起诉要求:1、确认我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对丁佶生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合法有效,双方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本案诉讼费由丁佶生负担。

  丁佶生在一审法院答辩称:我于2013年1月28日入职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自2013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的劳动合同,后因公司的原因用人单位变更成了阿里巴巴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于2013年4月1日与我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仍是至2016年1月27日止。我在阿里巴巴公司任大客户资深经理一职,月工资标准为36000元。2013年4月19日我因病向阿里巴巴公司请病假2周,并获得了批准。因当时北京的空气污染比较严重,故我出国去巴西休养,我在巴西休养期间阿里巴巴公司电话通知我因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退,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试用期的约定。2013年5月16日阿里巴巴公司又以我病假期间赴巴西旅游,提供虚假申请信息恶意欺骗公司为由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我向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病休证明真实有效,公司对此也予以认可并批准了我的病休申请,在阿里巴巴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没有对病休员工的休假地点加以限制。因此,阿里巴巴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现我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阿里巴巴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丁佶生于2013年1月28日入职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后非因劳动者的原因用人单位主体变更为阿里巴巴公司。2013年4月1日阿里巴巴公司与丁佶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合同中并未约定试用期。丁佶生在阿里巴巴公司的职位为资深经理,丁佶生称其月工资标准为36000元,阿里巴巴公司对丁佶生主张的工资总额无异议,但其表示丁佶生的工资由1000元的基本工资和35000元的浮动工资组成,丁佶生对阿里巴巴公司主张的工资构成不予认可。2013年4月19日丁佶生通过电子邮件向阿里巴巴公司请病假两周,阿里巴巴公司予以批准。丁佶生提交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手册、医疗费单据记载,2013年4月18日丁佶生到北京按摩医院就诊,北京按摩医院诊断及建议为:颈椎病,建议休两周。阿里巴巴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丁佶生于2013年4月19日前往巴西,2013年5月4日回国。2013年4月25日阿里巴巴公司曾以丁佶生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通知与丁佶生解除劳动合同。经丁佶生与阿里巴巴公司交涉后,阿里巴巴公司撤销了上述解除劳动合同决定。2013年5月16日阿里巴巴公司再次向丁佶生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主要内容为:您提出两周病假全休申请后当日即赴巴西出境旅游,属提供虚假申请信息并恶意欺骗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立即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日期为2013年5月16日。此前公司曾向您送达“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已作废。为证明与丁佶生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阿里巴巴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电子邮件、《阿里集团员工纪律制度》、《阿里巴巴集团商业行为准则》、谈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电子邮件是丁佶生向阿里巴巴公司请病假时发送,内容为:“老板,你好。最近两周一直受到头疼困扰,昨天去医院检查,发现颈椎问题严重,医生要求先全休两周,五一后根据复查情况有可能要住院治疗。”阿里巴巴公司主张按照丁佶生请病假时的描述,其病情十分严重,如此严重的病情根本不可能长途飞行,由此可见丁佶生提供了虚假信息。丁佶生对上述邮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阿里巴巴公司主张的证据的证明目的。《阿里集团员工纪律制度》中第1.13条规定:对公司要求提供的个人重要信息有意虚报、欺骗、隐瞒,例如教育背景、个人信息、培训与工作经历、入职体检信息、资质资格信息等,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阿里巴巴集团商业行为准则》中规定:员工必须按阿里巴巴集团的要求来履行作为员工的职责,遵守上级主管的合理的指挥及与阿里巴巴集团签订的雇佣协议。员工故意违反上述义务的公司可予以解雇。阿里巴巴公司称丁佶生回国后公司就其出国事宜进行了询问,丁佶生表示其并未出国,其上述行为属于不服从公司合理的指挥、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丁佶生对上述规章制度的真实性无异议,其表示阿里巴巴公司一直要求其承认是去巴西旅游,其从来没有否认出国休养的事实,只是不认可是出国旅游。谈话录音是2013年5月16日阿里巴巴公司的几位工作人员与丁佶生交谈时录制,谈话中阿里巴巴公司反复追问丁佶生休病假时是在北京还是在巴西,丁佶生强调其是在休病假,至于在哪儿休病假与今天谈话的主题无关,公司如果采取这种谈话方式而且还录音,就不是善意的了,其什么也不回答了。丁佶生对上述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其表示谈话当日其是要与阿里巴巴公司沟通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后续事宜,没想到公司又采用诱导的方式和其讨论休病假的事情,其认为公司不是善意的,就没有正面答复。谈话结束后,阿里巴巴公司就拿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让其签字。

  阿里巴巴公司就丁佶生已在其他单位任职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网页截屏图、视频资料予以证明,上述证据显示丁佶生在2013年7月参加了天津卫视主办的求职类娱乐节目“非你莫属”,并且应聘成功。丁佶生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其表示其参加的是一档娱乐节目,整个节目的过程和结果都是为了满足收视率的需求,其实际上并没有入职节目中的招聘单位。阿里巴巴公司就丁佶生已经入职新单位的主张,未向法院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阿里巴巴公司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其规章制度中有对员工病休期间休假地点的限制性规定。

  丁佶生以要求撤销阿里巴巴公司对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阿里巴巴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对丁佶生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能成立,双方应继续履行所签订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1月27日的劳动合同。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京海劳仲字(2013)第6557号裁决书、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电子邮件、《阿里集团员工纪律制度》、《阿里巴巴集团商业行为准则》、谈话录音、诊断证明书、病历手册、医疗费单据、网页截屏图、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2013年5月16日阿里巴巴公司以丁佶生提出两周病假全休申请后当日即赴巴西出境旅游,属提供虚假申请信息并恶意欺骗公司、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通知丁佶生解除劳动合同。现丁佶生对于病休期间出国前往巴西的事实并无异议,阿里巴巴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也确实有员工对公司要求提供的个人重要信息有意虚报、欺骗、隐瞒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丁佶生在“病假”期间出国的行为是否构成提供虚假申请信息、恶意欺骗公司。首先,在阿里巴巴公司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丁佶生提交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手册、医疗费单据等证据材料,法院可以认定丁佶生就诊情况属实,病休两周的证明也系医疗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证明。现阿里巴巴公司根据丁佶生在休病假期间长途飞行前往巴西的事实,认为丁佶生所谓的病情并未达到需要全休的程度,属于该公司的主观判断,丁佶生的病情是否需要全休显然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为准。因此,丁佶生向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病休证明并获得批准的行为,并不构成提供虚假信息、恶意欺骗公司。其次,阿里巴巴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对员工休病假期间的休假地点作出限制性规定,这意味着丁佶生在休病假期间前往巴西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制度上的约束和限制。阿里巴巴公司主张丁佶生前往巴西是旅游而非疗养,但旅游和疗养在概念的内涵和外沿上本身就存在包含和交叉关系,往往难以界定。现阿里巴巴公司提出上述主张的核心问题还是丁佶生的病情是否达到了应当全休的程度,如前所述,丁佶生是否应当全休病假两周仍应以医疗机构的诊断为准。最后,阿里巴巴公司称公司在丁佶生回国后询问其是否去了巴西,丁佶生予以否认,其行为构成了提供虚假信息、恶意欺骗公司。就上述主张阿里巴巴公司提交了谈话录音予以证明,但根据谈话录音的内容,丁佶生只是强调其在休病假,并认为阿里巴巴公司的谈话方式是非善意的,至于在哪儿休病假与谈话的主题无关。录音中并没有丁佶生否认其出国的相关内容。因此,阿里巴巴公司以丁佶生在谈话时否认出国事实为由,认定其行为构成提供虚假信息、恶意欺骗公司,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综合以上事实,法院确认阿里巴巴公司以丁佶生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与丁佶生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上述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予撤销,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丁佶生在2013年7月参加了天津卫视主办的求职类娱乐节目“非你莫属”,并且应聘成功。鉴于上述节目带有文娱性质,故阿里巴巴公司应进一步举证证明丁佶生确与节目中的“招聘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现阿里巴巴公司就丁佶生已经入职新单位的事实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故法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判决:撤销北京阿里巴巴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于二O一三年五月十六日对丁佶生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判决后,阿里巴巴公司不服,持原诉讼请求及理由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自己在一审中的诉讼主张。

  丁佶生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庭审中的当庭陈述为证。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需要休息,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休假证明为依据。本案中,丁佶生提交了医院出具的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手册、医疗费单据及病休两周的证明等证据材料,在阿里巴巴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丁佶生就诊情况属实。阿里巴巴公司主张丁佶生在休病假期间长途飞行前往巴西,表明丁佶生所谓的病情并未达到需要全休的程度,属于阿里巴巴公司的主观判断,丁佶生的病情是否需要全休显然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为准。阿里巴巴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对员工休病假期间的休假地点作出限制性规定,同时法律也对此无限制性规定,这意味着丁佶生在休病假期间前往巴西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规章制度及法律上的约束。故阿里巴巴公司以丁佶生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与丁佶生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上述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予撤销,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阿里巴巴公司所述丁佶生与其他用人单位已经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的主张,因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阿里巴巴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五元,余款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阿里巴巴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潘 刚

  审判员 姜保平

  审判员 薛 卉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高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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