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根据工商登记信息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并据此解雇的,应认定为合法解除
【案情简介】
钱某于2013年12月12日进入某机械公司处工作,担任机床行业销售经理,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期内,钱某不得从事任何与某机械公司利益相冲突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创业、帮助第三方创业、被第三方雇佣等;合同第十一条约定:钱某保证根据某机械公司的要求,如实说明劳动合同和某机械公司的使用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钱某保证其向某机械公司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证明等均属真实、有效,同时保证个人信息有变化时及时通知某机械公司。合同第十四条约定:钱某违反合同第九、十、十一条的约定的,无论情节轻重,均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某机械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合同。钱某的社会保险于2013年8月至2013年11月期间暂停缴费,于2013年12月开始正常缴纳至2014年9月。
钱某于2013年12月12日签收《员工手册》,其中第二章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提供的信息不真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公司将根据奖惩处理细则进行处罚,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保留开除该员工的权利;第二章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员工不得私自或通过其他机构从事有酬劳的工作或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将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六章第二条规定,国家规定的带薪年度休假制度为法定年休假,公司政策提供的带薪年度休假成为公司福利假,员工每年享受的年假天数根据法定年休假和公司福利假以二者取多的原则确定。
2014年8月18日,钱某签署商业道德确认书,载明:钱某除与某机械公司雇佣外,未在任何外部公司担任股东职位,未在任何公司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公司监事,或者其他相似职位,同意如违背以上声明或提供错误信息,某机械公司可按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9月29日,某机械公司以钱某对竞争者进行投资并参与其中相关的不当行为,违反《商业道德确认书》所作确认的事实为由,解除原、某机械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某机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电子专用设备、数据通信和接入网通信等网络控制设备、智能化冷却系统及工业机柜系统,销售公司自产产品,以及上述产品的同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批发业务、佣金代理及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根据工商档案显示,钱某系上海某机电公司股东,并担任该公司第一届监事。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机电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通讯器材、电线电缆、模具、量具刃具、仪器仪表、阀门、轴承、管道配件、化工原料、金属材料及制品、化妆品、机械设备安装维修、机械设备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仲裁结果】
钱某于2014年10月16日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机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2,716元。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钱某的请求予支持。裁决后,钱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诚实信用和忠实义务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原、某机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对钱某在某机械公司外的企业投资或任职等事项进行了禁止性约定,并明确违反上述合同约定某机械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某机械公司的《员工手册》也明确规定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提供的信息不真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某机械公司视情节严重程度保留开除员工的权利;另,钱某于2014年8月18日签订商业道德确认书,钱某在确认书中明确未在某机械公司之外的公司担任股东、董事、监事或其他职位,并承诺如提供错误信息,同意某机械公司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现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钱某在某机械公司处就职期间还担任上海某机电公司股东和监事的职位,和钱某告知某机械公司公司的信息明显不符。虽然钱某称在入职前已经将股权全部转让于案外人刘某某,不再担任股东和监事职位,但并未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因其权利外观错误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钱某承担,现某机械公司基于公示信息的公信力确认钱某系其他公司股东并担任监事职位,并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其外,某机械公司多次要求钱某确认和其他公司并无关联,结合钱某的工作职位可以看出某机械公司对于钱某的任职限制和职业道德都具有较高的要求,而钱某从未告知过某机械公司其在工商登记中仍为其他公司股东的事实,更何况该公司和某机械公司公司在经营范围上还存在一定的重合,钱某的行为明显有悖诚信原则,某机械公司的解除并无不当。据上,钱某要求某机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钱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