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骑车摔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听到“交通事故”四个字,大家第一反应普遍是“机动车撞人”、“机动车撞非机动车”、“机动车相撞”,其次会想到“非机动车相撞”,一般很少有人会想到“非机动车摔倒”,于是大部分人就形成了思维定式,认为“非机动车摔倒”不属于交通事故。在这种定式思维的指导下,发生骑车摔伤事故后,大部人都会自认倒霉,而不会想到去报警,更不会要求交警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同时,由于伤者自认为骑车摔倒不属于交通事故,自然也就认为自己摔伤不属于工伤了,从而也就不会去申请工伤认定。
那么,自己骑车摔伤真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吗?请看下面案例。
【案情简介】
(图1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徐某系上海某公司江宁分公司的员工。2016年7月15日下班后,徐某骑电动自行车回家。由于道路管养单位工作不到位,导致徐某回家必经的一段道路的路况比较差,路面积水严重,而且积水下面有很多暗坑。徐某在骑车经过此处时,由于压到水下的暗坑而摔倒,导致徐某的右尺骨和右肩胛骨骨折。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路面管养单位负主要责任,徐某负次要责任。
(图2 认定工伤决定书)
随后,徐某要求公司为其进行工作认定,理由是其在下班路上遭遇交通事故,且自己非主要责任,按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工伤。公司则认为其是自己骑车摔倒受伤,不是被机动车撞伤,不属于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拒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无奈之下,徐某只能于2016年9月26日自行前往南京市江宁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江宁区人社局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法条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律师建议】
通过本案可知,在工伤认定方面,有些时候,你想当然所认为的并一定就是法律所规定的。
在此建议,如果您不是在平坦整洁、光线充足的马路自己打瞌睡摔倒,或者自己的“座驾”故意掉链子造成您摔倒,那么,就请勇敢地拿起手机,拨打报警电话吧,很可能工伤保险待遇就等着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