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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咨询人:袁文静时间:2017-03-20 12:55:28浏览量:2667
我2007年11月1日进公司,2008年11月1日第二次劳动合同签3年,第三次2011年11月1日签劳动合同5年半,2017年4月30日合同到期,下次终身合同公司与我拒签,赔偿我N倍赔偿金,约定做到2017年4月30日离职,基数是去年,16年4月到17年3月底的平均工资,N是安9.5年计算,我觉得我个人是做满9.5的应该按10倍支付,公司以2008年1月1日新劳动法为由说2007年11月和42月的不算在赔偿工龄里面,这个合理吗?另外我这种不和我签终身合同范法吗?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的,支付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是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也就是从2008年1月1日起算的,这样的话,您的N就是9.5了。
  关于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按照上海市的司法实践,在这种情形下,公司确实是有权不与您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
  因此,公司的该操作是合法的。

回复时间:2017-03-20 13:19:55    回复律师:劳悦律师     咨询热线:1352448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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