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我们专注于劳动法-上海劳动律师网

我们专注于劳动法-上海劳动律师网
 __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中心  >  录用解除  > 正文

劳动者提交虚假发票且不能证明费用支出真实性的,用人单位可以依规解雇

作者:段永恒律师整理时间:2016-01-11 21:42:29浏览量:2479
摘要:某公司已经就王某所提供的发票进行查询,查询的结果已经证明王某所提供的多份发票均为虚假。虽然王某辩称其没有义务去核查发票的真实性,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出差的真实性及实际支出的真实性,故对王某的此项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案情简介】

  王某自2006年1月9日起进入某公司工作,合同约定王某应遵守某公司的所有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2012年12月20日,双方续签了一份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5年1月27日,某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王某违规利用虚假发票报销及借户出货,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解除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离职生效日期为2015年1月31日。某公司联合工会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予以盖章。

  员工手册第十章“奖惩条例”第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作辞退处理”,其中5.10项载明“票据虚构费用报销的,利用职务贪污的、受贿的、挪用公款的、侵占公司利益的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

【仲裁结果】

  2015年2月11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郑州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某公司未就王某利用虚假发票报销及借户出货提交有力证据,故对某公司的辞退理由不予认可。

  仲裁裁决书下达后,某公司对裁决书不服,提起了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

  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王某虚假报销的财务凭证及其所提交的虚假发票,河南省地税局文件及全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地税发票查询系统、组织机构查询系统查询资料,以证明王某提供的酒店发票为虚假发票,其提供的发票号码为连号。

  王某辩称:王某未利用虚假发票进行报销,王某在出差过程中没有义务去核实酒店是否进行了工商登记等相关信息,也没有侵占公司财产。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根据规定,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当就此事实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某公司认为其解除的理由是王某存在利用虚假发票报销及借户出货的行为,应当就上述事实进行举证。某公司已经就王某所提供的发票进行查询,查询的结果已经证明王某所提供的多份发票均为虚假。虽然王某辩称其没有义务去核查发票的真实性,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出差的真实性及实际支出的真实性,故对王某的此项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某公司所依据的员工手册,通过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三方签订的协议书均可以认定,王某知晓该员工手册并同意遵守,故可以作为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王某提供虚假发票报销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故某公司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另外,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劳动者而言,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是其职业道德的体现,毋须合同约定或者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的方式进行规定。王某利用虚假发票进行报销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即便员工手册不能作为解除的依据,但某公司亦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故对某公司要求不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不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759元。


本文章链接地址:复制此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