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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劳动争议部分)

时间:2015-09-06 23:21:27浏览量:2335
摘要:沪高法民[2000]44号,2000年8月15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

(沪高法民[2000]44号 2000年8月15日)

上海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各区、县人民法院民庭:

  近年来,民事案件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为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加强执法的统一性,我院召开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民庭对此进行了研讨,对某些问题达成了共识。现将研讨形成的《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下发给你们试行、供审判中参考。实践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庭。

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

  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3、职工对企业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人民法院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我们认为,企业与职工作为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是平等关系,不再是计划经济下的行政隶属关系。企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单位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警告、记过等处分。劳动纪律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之一,而且这种处分一定程度上对职工权益有影响,因此,由此引起的争议应属于劳动合同履行中引起的争议,人民法院依法应将这类纠纷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4、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条文?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是否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法条问题,我们认为,劳动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时应首先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直接、具体的劳动法律规定的,可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中最接近的条款。

  5、劳动报酬争议的时效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故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因此,用人单位承认拖欠劳动者工资,因此,用人单位承认拖欠职工工资的,劳动者有权随时追索;用人单位答应在一定时间内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应在时间届满的次日起60天内提请劳动争议促裁;用人单位能证明自己已明示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则劳动者应从被拒绝的次日起60天内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6、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费用是否处理?

  我们认为,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当事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费用是当事人为解决双方争议必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缴纳的费用,因此,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费用的分担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胜诉的比例确定仲裁费的分担。

  7、外地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如何处理?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按照本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布的有关外地劳动者工伤赔偿的标准,对外地劳动者发生的工伤予以处理。

  我们认为,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外地劳动者,也是劳动法的适用对象,依法受劳动法的保护。对外地劳动者按不同伤残等级给予不同限额赔偿的规定,与《企业职工工作保险条例》和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和规定相抵触。因此,对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外地劳动者在本市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在待遇处理上应以劳动法和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作为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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