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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起诉时可否增加被告人

文章来源:律师服务网作者:马强律师时间:2015-07-08 19:09:34浏览量:3974
摘要:如果遗漏了当事人,例如遗漏了被申请人,在起诉时,将遗漏的被申请人列为被告,违反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包括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如果劳动仲裁中没有告的被申请人,在诉讼中能否予以追加?

  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以劳动仲裁委前置程序,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未经仲裁,直接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遗漏了当事人,例如遗漏了被申请人,在起诉时,将遗漏的被申请人列为被告,违反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这样案件虽然可以立案,但是经审理,法院不判决遗漏的当事人承担责任。所以,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应当将所有被申请人列明。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劳动仲裁遗漏的当事人为案件当事人,并一并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上述规定当中有三层意思需要注意:

  第一,人民法院追加的当事人必须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如果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原告必须共同起诉,被告必须共同参加诉讼,如果遗漏了,法院应当追加追加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的。

  第二,对于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加,无需当事人申请。依法追加是法院依职权追加,即使当事人不申请,人民法院也应当追加。

  第三,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其责任是否承担依法判决。

  如果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被遗漏了,即使被列为被告,人民法院也不不会判决其承担责任,因为违反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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