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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职工起诉企业工会第一案始末

文章来源:2011年02月03日 法人作者:马丽时间:2015-07-04 20:33:21浏览量:2185
摘要:《工会法》等相关法律只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却没有直接规定如果工会与员工之间产生争议怎样救济,这是法律上的空白,没有救济的权利等于没有权利。工会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不能只享有权利和职权,不承担义务和责任。

  继将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告上法庭后,无锡“锦旗哥”周力又将矛头指向通用电气工会委员会,发动国内职工起诉企业工会第一案

  因向无锡市新区劳动保障大队赠送“不为人民服务锦旗”,周力迅速在网络蹿红,被网友惊呼为“锦旗哥”。意外走红网络后,周力一度受到便衣的跟踪,但这丝毫不影响他继续未完成的维权事业的斗志和勇气。

  继将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下称“通用电气”)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告上法庭后,锦旗哥周力又将矛头指向通用电气工会委员会(下称“工会”)。2010年12月20日,周力向法院正式递交诉状,起诉企业工会作出的“关于同意通用电气实施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会意见”无效。在整个中国,职工起诉工会这是头一遭,通用电气工会不幸成为第一个被诉的工会。

  企业用工黑幕、劳动行政部门的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中国工会与企业连体的弊端,“锦旗哥”周力一个都不想放过。只是这一次周力给中国的法院、中国的法律学者乃至中国的法治提出了一个难题:职工起诉工会是基于什么样的诉权?法院是否应该受理?

  通用电气工会“三宗罪”

  在周力眼里,通用电气工会有“三宗罪”。

  头一宗就是通用电气工会违反《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周力向《法人》记者表示,他在通用电气工作期间的2008年6月30日,通用电气工会出具了一份“关于通用电气实施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会意见”,意见内称“同意该方案的施行”,该意见出具后,通用电气向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并于2008年10月15日获批。

  周力认为,通用电气对包括软件工程师(周力在职期间的职位)在内的研发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违反了《劳动法》、《行政许可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和劳动保护权,完全不具备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而且,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研发人员不在该审批办法规定的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内。

  “在这种情况下,通用电气工会仍对公司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方案出具同意意见,实属侵犯了职工的正当权益。”周力说。

  通用电气工会的第二宗罪是产生和组成不合法。

  《工会法》第9条的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23条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应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该条例第24条规定,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但是周力告诉《法人》记者,通用电气工会未经法定的民主选举程序产生,在职工超过200人的情况下没有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公司的兼职主席徐莉莉同时先后在通用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担任总经理秘书和人力资源部经理。

  通用电气工会的第三宗罪是会议制度违法。

  《工会法》第16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的重大问题,《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8条规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

  而根据周力的说法,在他工作的两年时间里,通用电气工会从未依法召开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起诉工会,法院懵了

  2010年12月20日的起诉,并不是周力第一次起诉通用电气工会。周力告诉《法人》记者,早在今年7月他就依据《民法通则》和《工会法》将通用电气工会诉至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下称无锡高新区法院),但是该院一直不予受理,也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也难怪高新区法院不予受理,长期与工会打交道的全国律协公益法律委员会秘书长时福茂向《法人》记者表示,他迄今为止都没有见过这样的诉讼。可以说因为不妥协的周力,高新区法院非常不幸的成为第一个接到烫手山芋的法院。

  周力起诉四个月后,高新区法院副院长亲自跟周力沟通。周力向《法人》记者提供了本次谈话录音,录音中副院长向周力表示,“你的案子属于劳动争议,你先去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诉。”周力立即反驳:“劳动争议有明确的受案范围,我和工会明显不属于劳动关系,怎么能算作劳动争议?”副院长的解释是:“工会作出的决议产生于周力与通用电气劳动争议期间,属于相关一部分。”

  已经成为法律通的周力很明白,高新区法院这是很无奈的缓兵之计。尽管知道高新区法院的要求很无理,周力还是照做了。

  12月9日,周力向无锡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在这份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最后,《法人》记者看到非常奇怪的请求:“申诉人认为本案明显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请你院依法决定不予受理”。

  如周力所愿,无锡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果然裁定不予受理。紧接着,周力就再次向无锡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至今还没有收到受理通知书。

  无锡高新区法院让周力先去劳动仲裁,这个缓兵之计连燃眉之急都没有解决就让高新区法院陷入更大困境。按照高新区法院副院长的定性,职工起诉工会侵权属于劳动争议,那么仲裁院不予受理周力的仲裁申请后,法院依法必须受理。但是如果高新区法院真依照劳动争议受理了,必然会贻笑大方。

  难题:职工拿什么理由起诉工会?

  职工起诉工会,时福茂听到这个消息时候,第一反应都是不知道如何反应,这似乎是闻所未闻的新鲜事。要知道时福茂并不是普通人,他是律师界里的常年与工会打交道的农民工维权律师。

  职工与工会是什么关系,如果工会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应当基于何种诉权起诉工会?周力同时为中国的司法实务界和法律学界抛下了一个难题。

  时福茂向《法人》记者坦言,帮劳动者维权这么多年,确实没有见过职工起诉工会的情形,他对这个问题没有研究。但是他指出一点,职工与工会之间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也不属于劳动争议,如果说是民事诉讼,也不是普通的民事诉讼。

  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劳动法专家向《法人》记者表示,现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将职工与工会之间的这种工会关系的争议纳入受理范围,职工与工会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也没有明确将这种工会关系的争议纳入受理范围,因此如果法院以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为由拒绝受理此类案件也是可以理解的。

  问题的根源在于,《工会法》等相关法律只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却没有直接规定如果工会与员工之间产生争议怎样救济,上述专家认为这是法律上的空白,没有救济的权利等于没有权利。工会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不能只享有权利和职权,不承担义务和责任。

  专家接着指出,下一步《工会法》和《劳动调解仲裁法》应该对这种工会关系的争议处理作出更明确的规定。他个人认为,从长远来看,应将工会性质的争议纳入劳动争议的范畴,当成特殊的劳动争议来看待,因为这种争议发生在劳动关系中。

  当然对于周力来说,也不是完全没有救济的方法。《工会法》第55条规定,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周力可以将工会主席、副主席等全部工会成员以民事侵权为由告上法庭。只要作一点技术上的处理,周力还是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实现曲线救国。

  此外,该法第55条还规定了其他三种救济途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福茂建议,在当前起诉工会有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更多的考虑通过向同级或上级工会投诉的方式,由上级工会纠正企业工会的不当行为。

  发稿前不久,周力给《法人》记者回复,无锡高新区法院果然没有受理他的案件,理由是电脑录入系统中没有这种案件的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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