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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中涉及的环保核查问题

文章来源:新浪博客作者:丁午555时间:2017-11-05 20:36:02浏览量:2232
摘要:标的资产在立项时,已经取得环保部门的立项、环评文件,并已依法披露所涉及标的资产立项时取得的环评文件情况。因此,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012年7月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对标的资产涉及的发改、环保等部门审批问题如何关注?》: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一直秉持服务实体经济理念,坚持强化信息披露的要求,要求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相关信息。对发改、环保部门审批问题,要求申请人披露标的资产在立项时,是否需要取得相应的发改部门、环保部门的立项、环评文件;如需,说明是否已取得相关文件。

  具体案例:泰复实业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根据《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需进行环保核查;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由国家环保部统一开展环保核查。本次交易为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涉及重污染行业企业申请上市,亦不属于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因此不适用上述文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对标的资产涉及的发改、环保等部门审批问题如何关注?”的解答:“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一直秉持服务实体经济理念,坚持强化信息披露的要求,要求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相关信息。对发改、环保部门审批问题,要求申请人披露标的资产在立项时,是否需要取得相应的发改部门、环保部门的立项、环评文件;如需,说明是否已取得相关文件。”标的资产在立项时,已经取得环保部门的立项、环评文件,并已依法披露所涉及标的资产立项时取得的环评文件情况。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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