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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邮箱转发入私人邮箱后电子邮件证据效力的认定(判决书摘抄)

作者:段永恒律师整理时间:2016-04-06 23:54:29浏览量:10090
摘要:现代生活中,电子邮件已经成为人们沟通交流、工作往来的重要手段。在规模较大、管理较正规的公司中,企业邮箱也基本成为了必备办公工具,日常工作汇报、问题沟通、文件传达等都是通过企业电子邮箱处理的。但是,由于企业邮箱属于公司财产的一部分,由公司掌握控制,一旦员工离职后,员工的企业邮箱就会被公司封禁掉,从而导致员工与公司发生争议后,无法再取得相应的证据。于是,一部分员工就会提前把重要的电子邮件转发至私人邮箱,以备不时之需。由于转发时邮件时可以对邮件内容进行编辑,从而导致其作为证据的效力大打折扣。那么,司法实践中,对于经过转发后的电子邮件的效力,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郑某与上海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xxxx号

  原审审理中,郑某提供了名片、某第41671号公证书复印件及某公司主页页面打印件48页、某第41672号公证书复印件及网易邮箱页面打印件9页,证明申仕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曹某及郑某的邮箱分别为terry@xxx.net和tony@xxx.net,有邮件往来。某公司认可曹某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对公证书及所涉邮箱页面无异议,但认为网易邮箱页面打印件第4页到第8页都是郑某作为发件人在操作邮件,并非是作为收件人收到邮件,邮件内容处于郑某可编辑状态。郑某称离职后进不去tony@xxx.net的工作邮箱,但郑某当初将工作邮箱的重要邮件转发至现在公证的网易邮箱即郑某的私人邮箱。2014年12月5日,原审法院组织双方核对邮件,并当场登入tony@xxx.net邮箱,发现邮件内容已经不完整,而某公司对此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基于某公司认可terry@xxx.net是曹某的邮箱,但又拒绝配合登入,属于实施证明妨碍行为,故原审法院对郑某提供的terry@xxx.net和tony@xxx.net的相关电子邮件内容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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