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十九条-二十二条)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以及退休后基本养老金计发的规定。
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由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最低缴费年限的要求,而且养老金的多少与缴费年限长短相联系,多缴一年,多得一个百分点的基础养老金,因此,缴费年限对于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至关重要。为此,本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1.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
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出台了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基本实现了省级统筹。因此,本条所称“统筹地区”,就是省级行政区,“跨统筹地区就业”,就是指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
2010年10月,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目标。本法第六十四条也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督促各地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同时积极研究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待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后,就不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问题了。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同时按照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基金。但在实践操作中,一些地区对流动就业人员在原参保地的缴费年限不予承认,造成关系转移接续困难。为了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200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9]66号文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并按照规定转移资金,参保人员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根据该暂行办法的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跨统筹地区就业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工资收入水平差距比较大,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差距也比较大,个人对基金所做的贡献也不同,在不同地区就业的人员,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也应当分段计算。确定分段计算的原则,将劳动者的缴费多少与享受待遇挂钩,更公平合理。同时,为了方便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本法规定了统一支付的原则,即无论参保人员在哪里退休,由退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在各统筹地区的缴费工资计算出其应当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并统一支付给参保人员。
200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并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办法。具体是:(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释义】本条是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背景和主要内容
1986年,国家“七五”计划提出“探索研究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试点,逐步实行”。1991年,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开始选择部分县市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民政部于1992年1月正式下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明确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提出:“在有条件地方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2003年起,一些地区开始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为筹资机制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党的十七大提出,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了区别原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概念,并明确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2009年,在总结各地探索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开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并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2010年将试点范围将扩大到23%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在“十二五”期间要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主要政策:
1.基本原则。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2.覆盖对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新农保强调以政策的优惠吸引农村适龄居民自愿参保。农村居民如果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比如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原则上不参加新农保;农村居民已经参加新农保,又进城务工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停止缴纳新农保保险费,新农保个人账户予以保留。
3.资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4.建立个人账户。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5.待遇支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009年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此外,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6.基金管理和监督。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7.相关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即原来各地开展的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在会同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政策。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
根据本条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1.个人缴费。新农保是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不同于济贫扶困的社会救助制度,实行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则,个人缴费是享受待遇的前提条件。除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居民外,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为适应农村居民收入较低、差异大且不稳定的特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既可以向低增设,也可以向高增设。农村居民自愿选择、自主缴费,原则上每年缴费一次,可以根据不同年份的收入情况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地方政府可以制定适当激励政策,引导有条件的中青年农民选择较高标准缴费、长期缴费,以提高自己将来的养老金水平。国家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村集体在农民生产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一些村集体有经营性收入。因此,有条件的村集体应该对农民参保缴费给予支持,既体现了集体的责任,也有利于调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但由于各地集体经济发展不平衡,不作统一的硬性规定。因此,《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同时,考虑到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改制,因此也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规定,新农保由政府对参保农民缴费给予补贴,并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这是新农保与老农保的最大不同。表明国家将对农民老有所养承担重要责任,并把新农保作为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个重要步骤。
(1)中央财政补助政策。中央财政主要负责国务院统一确定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即每人每年660元;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即每人每年330元。这是目前的补助水平,今后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2)地方财政补助政策。地方财政补助政策主要包括两部分。
第一,对个人缴费给予补贴。具体讲,主要有三项政策:一是对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至少补30元,都计入其个人账户,作为将来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数。是否高于30元,高多少,由地方政府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二是为鼓励参保农村居民多缴费,地方财政按照“多缴多补”的原则,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确定。三是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财政代其缴纳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这部分保险费也将计入个人账户,作为将来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数,具体办法也由地方政府确定。
第二,对基础养老金给予补贴。具体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对国务院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部分,东部地区需要安排50%的补助资金,中西部地区因中央财政全额补助则毋须再安排补助资金。第二种情况是,鉴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等存在差异,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第三种情况是,为鼓励参保农村居民长期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对缴费超过一定年限的,地方政府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政策由地方政府确定。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释义】本条是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养老金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地方政府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
第一,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这也是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全部由国家财政支付,其中,中央对中西部地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50%。国家基础养老金给付标准的全国统一,有助于消除或者缩小地区差距,体现了新农保制度的基本性、公平性和普惠性。
第二,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地方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是地方政府在国家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发放的养老金,主要是针对各地经济差异造成的生活成本差异,以保障参保农民的基本生活。一般来说,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给付标准高一些,内陆地区则低一些。
第三,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地方政府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为了鼓励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有的地方建立了缴费激励机制,实行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挂钩的计发办法,鼓励农村居民以较高的基数长期缴费。
此外,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例如:若个人缴费选择每年300元档次,地方政府每年补贴50元,缴费30年,平均年利率为3%,到60周岁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16651元,除以139,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120元。
参保人死亡,无论是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还是尚未开始领取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等资金,可以依法继承。但是,政府补贴的资金是从公共财政支出的,是用于参保农民个人养老保障的补贴,因此这部分余额不能继承,而是继续用于其他长寿老年人的养老金支付,体现社会互济原则。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
根据本条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这里所说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根据该指导意见规定,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二是未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是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为了便于操作,指导意见又分三种情形作了具体规定:
其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样规定,既体现了子女要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又有利于扩大新农保覆盖面,这是家庭养老传统和相关法律规定在新农保政策中的体现。需要说明的是,子女参保缴费记入本人的个人账户,用于自己未来的养老金支付,而不是用于父母。
其二,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新农保也属于社会保险制度,坚持权利与义务相适应,农村居民只有履行参保并缴费的义务,才能享受领取养老金的权利。因此,指导意见规定,累计缴费满15年的农村居民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
其三,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