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办法》的通知
(沪劳保关发(2000)9号 2000年2月18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现将《本市企业实施 经济性裁减人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市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现就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提出以下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 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间的企业,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
二、 生产经营已出现亏损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
(一) 已采取以下措施:
1. 停止招工。
2. 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包括外地劳动力)。具体范围由企业代表与工会代表协商确定。
3. 停止加班加点。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 降低工资。降低工资的幅度由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协商确定,但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实际已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不再降低工资。
(二) 上述措施实施满半年仍然亏损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的。
三、 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对已经与企业签订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等协议的人员,经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可以列入裁减人员范围。企业不得裁减符合《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
四、 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企业提出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内容须包括:
1. 被裁减人员名单;
2. 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
3. 符合《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或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二) 企业代表就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与工会代表进行协商。协商时须向工会代表提供以下资料:
1.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
2. 所有证明符合经济性裁减人员条件的材料;
3. 企业支付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金的资金准备情况。
(三)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应按本市集体合同的审核管辖规定分别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报告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
2. 企业代表与工会代表对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的协商意见。
(四) 正式公布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按照有关规定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和退工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 企业自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新招人员的,必须向工会代表通报,并优先从尚未重新就业的本企业被裁减人员中录用。
六、 本办法所指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负责或授权组成。所指工会代表,由工会民主推荐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由职工代表行使本办法赋予工会代表的协商和监督权利。
七、 因经济性裁减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可按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