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下岗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意见
关于本市下岗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意见
为深化企业改革,推进再就业工程,促进下岗人员分流安置,现就本市下岗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
(一)保留劳动关系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应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人员原单位与下岗人员三方经协商一致后签订。
(二)协议的期限一般为五年以上。原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约人员,其协议期限最长至劳动合同终止日止。
(三)签约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均按市社保局参照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和计税工资标准确定的基数(约为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8%)缴费。
养老保险费暂按16%的比例向本市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机构以实缴金额为签约人员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医疗保险费按5.5%的比例向本市医疗保险机构缴纳。签约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可以根据协议期限一次性缴纳,一次性缴纳年限暂按五年掌握。今后适用本意见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缴纳办法如另有调整规定的,按新规定缴纳。原一次性缴纳不足部分,调整时由签约人员原企业负责补缴。缴纳费用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签约人员原单位及签约人员协商分担。
签约人员在协议履行期间有条件的,应自行参加社会各类补充保险。
(四)签约人员在履行协议期间的医疗费用,除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费用由原单位和签约人员两方协商承担。签约人员到其它用人单位从事劳务的,应由企业承担的医疗费部分,由劳务使用单位承担。
(五)协议签订后,原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人员签订的托管协议即行终止。协议履行期间再就业服务中心撤销的,协议依然有效,由企业和签约人员继续履行。
(六)签约人员在履行协议期间,可以从事各类有经济收入的工作。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签约人员,原单位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七)签约人员协议期满时劳动合同期满的,由原单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经济补偿按《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执行;符合本市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原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可以续订协议;对协议期满如何处理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办法处理。如本人就业有困难,也可以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两次就业机会。
(八)签约人员在履行协议期间,原单位因分立、合并或被兼并、收购等各种原因发生变化的,由接受签约人员的单位和签约人员继续履行协议。
需变更协议的,必须经接受单位与签约人员协商一致。单位破产的,签约人按有关破产企业职工的规定处理。
(九)签约人员在履行协议期间应计算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
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仍按本市养老保险规定办理。
(十)签约人员除享受养老和协议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外,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
二、关于区、县属企业下岗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除本意见第一条第五款外,其余基本按照第一条执行,由企业和下岗人员签订和履行保留劳动关系协议。
今后对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有关问题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意见适用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人员和各区、县所属企业的下岗人员中,一九九七年男性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含35周岁)的人员。
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