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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社局时间:2017-07-16 17:47:16浏览量:5312
摘要:沪劳保养发(2005)39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5)39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现对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实施范围

  “虚帐实记”适用于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且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是指1992年底以前有连续工龄的人员,此次“虚帐实记”实施中涉及到的连续工龄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计算,但不含按国家规定可以折算的工龄。

  “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是指1993年以来参加或者参加过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人员。

  二、记帐金额的计算

  “虚帐实记”的记帐金额为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所对应的记帐金额(见附表一)与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所对应的记帐金额(见附表二)之和。

  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有剩余月数的,剩余月数的记帐金额按照1年的记帐金额除以12乘以剩余月数,然后见角进元计算。

  三、调整连续工龄或者补缴的处理

  按规定调整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或者补缴1993年1月起到1997年12月底城镇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虚帐实记”记帐金额根据调整或者补缴以后的情况,对照附表一或者附表二重新确定。

  四、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表一:

  1992年底前连续工龄 记帐金额(元)

  1年 1840

  2年 3680

  3年 5520

  4年 7360

  5年 9200

  6年 11040

  7年 12880

  8年 14720

  9年 16560

  10年 18400

  11年 20240

  12年 22080

  13年 23920

  14年 25760

  15年 27600

  16年 29440

  17年 31280

  18年 33120

  19年 34960

  20年 36800

  21年 38640

  22年 40480

  23年 42320

  24年 44160

  25年 46000

  26年 47840

  27年 49680

  28年 51520

  29年 53360

  30年 55200

  31年 57040

  32年 58880

  33年 60720

  34年 62560

  35年 64400

  36年 66240

附表二:

  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元) 记帐金额(元)

  2438.0及其以下 14400

  2438.1-2678.0 15600

  2678.1-3158.0 16800

  3158.1-3637.0 18000

  3637.1-4119.0 19200

  4119.1-4601.0 20400

  4601.1-5077.0 21600

  5077.1-5564.0 22320

  5564.1-6043.0 23040

  6043.1-6527.0 23760

  6527.1-7008.0 24480

  7008.1-7489.0 25200

  7489.1-7972.0 25920

  7972.1-8450.0 26640

  8450.1-8931.0 27360

  8931.1-9414.0 28080

  9414.1-9581.0 28800

  9581.1-9749.0 29520

  9749.1-9918.0 30240

  9918.1-10082.0 30960

  10082.1-10250.0 3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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