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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纳税

文章来源: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时间:2015-07-02 13:16:00浏览量:5079
摘要: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登记信息

主 题
  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您好!此前得到贵局咨询编号20140520-0474-1279818的解答,目前对部分还有不解,望得到专业意见指导: 1)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相关规定: 疑问1:今年是2014年,则广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多少?(没有官方数据) 疑问2:假设一雇员在职满1年11个月,过去12个月平均税前工资为6000元/月,目前工作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合同,会给予这位雇员3个月经济补偿金(1个月代通知金+2个月补偿金),那么如按以上法规,该雇员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该如何计算?(望能列出计算步骤) 疑问3:公司规定这笔“一次性补偿收入”会与当月工资一同发放,那么“实际缴纳应缴纳的五险一金”,是只需缴纳当月1个月就可以了?还是应缴纳3个月的量(当月1个月+2个月补偿金工资)? 2)根据国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用人单位不给雇员放年休假,雇员可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获经济补偿? 3)若用人单位向雇员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可以如何申请失业保险?由企业方申请?还是个人申请?需要企业单位开具什么资料证明/协助哪些流程操作吗?
 
作 者: 黄小姐 时 间:2014-05-24 00:00:00

回复信息

回复主题
  回复: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明确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178号文中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具体计税公式如下: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公式中“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指个人取得的补偿收入时实际缴纳到地方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对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如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已于当月发放工资中扣除,则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计算时不可再重复扣除。
  “工龄”是指计算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012年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752元,即2013年度经济补偿的免税额应为63752×3=191256元。每年免税额新标准的执行时间均从1月1日开始,在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之前,可按上年标准先扣缴个人所得税,事后进行多退少补。通过个税明细申报软件的“申报数据录入”输入数据操作时,对取得补偿的个人当月作两条数据录入,即同一个纳税人做两条申报记录,一条为所得项目子目选择“月度工资薪金”的记录,一条为所得项目子目选择“国内人员因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收入”的记录。录入经济补偿的申报数据时,“本次申报收入额”填写个人的经济补偿总额,“免税收入额”填写191256。
  二、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纠纷和补偿金问题,请您向劳动部门咨询了解。
  三、失业保险待遇属社保部门核发管理,有关待遇享受的规定和办理的流程,请您向社保部门咨询了解,电话为(020)12333。
  如仍有疑问,可拨打我市地税咨询热线(020)12366-2咨询了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作 者: 12366 时 间: 201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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