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能鉴定
◆办理机构
因工负伤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职业病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办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
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核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1994]第237号);
5.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申办条件
经本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人员。
◆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4.工伤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再次鉴定的,需提交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或复查鉴定的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办事程序
1. 工伤人员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近亲属应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其中患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根据需要组织工伤人员进行医疗检查,并根据工伤人员的伤情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在面见工伤人员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办理期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在15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人员及其用人单位。
◆收费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费:350次/元;
医疗检查费:由检查的医疗机构按规定收取。
◆申办表格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在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免费领取或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
下载地址:www.12333sh.gov.cn
◆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受理机构
单 位 | 地 址、邮 编 | 电 话 |
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普陀区西乡路188号(近新村路) | 31013000 |
黄 浦 | 马当路401号(200011) | 63308729 |
徐 汇 | 虹桥路432号(200030) | 64482757 |
长 宁 | 武夷路517号202室(西侧门)(200050) | 32181823 |
静 安 | 武宁南路241号(200041) | 62312161 |
普 陀 | 志丹路2号(200065) | 66070902 |
闸 北 | 万荣路908号(200072) | 31260360-3113 |
虹 口 | 曲阳路191号(200081) | 65073080 |
杨 浦 | 江浦路696号(200082) | 55214449 |
宝 山 | 友谊支路79号一楼(201900) | 56109853 |
闵 行 | 莘北路168号(201199) | 51519770 |
嘉 定 | 金沙路28号(201800) | 59521934 |
浦 东 | 惠南镇跃进路14号(201300) | 58009963 |
浦建路1619号1号楼三楼(201204) | 58744281 | |
金 山 | 石化龙山路555号(200540) | 57922301 |
松 江 | 松江荣乐东路2378号(201600) | 67848545 |
青 浦 | 青舟路220号(201700) | 33861490 |
奉 贤 | 古华路543号(201400) | 67199606 |
崇 明 | 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202150) | 69696988-81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