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立案材料
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
一、一审民事案件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原件,1份)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职务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2、被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原件,1份)
被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被告身份信息的材料;被告为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工商登记信息材料(从工商局打印盖章或从法院指定网站打印),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3、起诉状(原件,1+被告人数)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以下简称当事人基本情况);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应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4、委托代理资格证明(1份)
委托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资格证明。
(1)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3)系近亲属的,应当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或者公安机关、有关社区等出具的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系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4)系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劳动合同、人事合同或者社会保险关系等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书面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5)系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应当提交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公民代理推荐函》,以及可以证明当事人、被推荐人与该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之间关系的书面材料,并说明推荐理由(原件)。
5、劳动争议案件、人事争议案件,应当提交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复印件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的复印件。
6、原告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二审民事案件
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向原案件承办法官提交如下材料:
1、上诉状(原件,1+被告人数)
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状应当记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基本情况;
(2)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3)具体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上诉人应当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2、证据材料
有新证据的,应当与上诉状一并提交,份数与上诉状相同。
3、委托代理资格证明,按与一审相同要求提交。
三、再审民事案件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书(1+被申请人数)
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再审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2)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5)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6)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复印件)
生效裁判系一审裁判的,应提交一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有新证据的应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证据副本。
5、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人代理资格证明,按与一审相同要求提交。
四、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原告应当提交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的材料:
1、原告是外国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本人在境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告是港、澳、台当事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的复印件;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居民,本人在内地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台居民,本人在内地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原告是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注册登记证明等);外国企业在华办事处代该公司起诉或者上诉的,应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公司授权委托书。
原告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原告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门、台湾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依法成立的证明。
3、原告是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委托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居民、企业和组织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起诉的,从内地以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须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香港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台居民、企业和组织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起诉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4、外国当事人、港澳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及企业依法成立的证明、授权委托书为外文本的,应附中文译本。
5、被告必须明确。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其中文、外文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应当完整准确。实践中的难题在于,如何获取外国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这就考验原告或其代理人的能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