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劳动纠纷诉讼的现实困境
公司法定代表人劳动纠纷诉讼的现实困境 王龙国
李某系**通信技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由一家美国公司和一家中国公司作为两名股东于2005年在张江高科技园区投资成立。公司成立时,李某就被公司从美国作为高级管理人才引进,当时薪资为1万美元每月。2008年,公司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并由李某和另外4位人士组成董事会。此时,李某薪资调整为每月12500美元。与此同时,李某也被聘任为该公司总经理。2011年11月该公司效益开始出现下滑,无法再开展新的业务。
因公司效益持续下滑,董事会决定关闭公司。后有四名员工向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劳动报酬,浦东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四名员工的全部仲裁请求。随后,四名员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公司账户已经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
而此时,公司也已经拖欠李某2010年5月至2011年11月的薪资22.5万美元和部分出差报销费用。鉴于自己的劳动报酬无法实现,又被限制出境,李某决定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途径实现自己的权益。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先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薪资22.5万美元和几万元人民币的出差报销费用。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认为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发生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该案件。
2012年5月23日,李某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去法院立案时,法院认为李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不可以受理。经沟通协调,法院告知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解除李某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哪怕还没有去工商局变更登记,则就可以立案。明确了法院的要求后,李某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被解除。凭着公司的解除证明,再次到法院立案时,法院正式受理了该案。随后,公司就到浦东工商局进行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法院受理该案后,向公司发出了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2012年6月25日,该案进入开庭审理程序。审理当日,公司未来人应诉,经法院核实,公司已经没有员工办公,发到公司的开庭传票系由别人代收。而此前,法院已经在被告没有出庭应诉的情况下缺席进行了审理,开庭结束后,法院根据核实的传票送达情况,宣告当日的开庭无效。法院认为,该案有可能是一起虚假诉讼,因为李某在起诉时还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一名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比普通员工有着更大的举证义务,除了有劳动合同外,还应该提供相关进行了劳动的证明和公司发放工资情况的证明等。法院并认为,李某在5月23日起诉时公司还没有到工商局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5月31日就已经做好了工商局的变更登记,时间如此之快,显然是有人恶意变更。因为公司方没有人出庭应诉,而原告李某的证据材料又不如法院所要求的那么充分,该案经过一次开庭审理后再次陷入困境。经过再三考虑,作为代理人,我决定对该案申请撤诉。但是,虽然撤诉了此案,还是觉得该类案件的处理仍有许多值得研究的地方。因为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诉讼时争议颇多,很多时候律师和办案法官都需摸索着办理。不过,对于法院前后的说法,也觉得有些不够严谨,立案时法院要求先解除法定代表人身份,当真的变更了法定代表人时,法院又认为变更太快有些不正常,这些都是有些主观的。
撤诉时我跟法官讲,当时我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到法院立了该案,现在又以特别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要求撤诉此案,不知道当事人会作何感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