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时间:2015-08-15 22:47:47浏览量:4843
摘要:劳社部函[2000]84号,2000年7月11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劳社部函[2000]84号)
湖北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再婚者婚假问题的请示》(鄂劳社[2000]1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十一日
本文章链接地址:复制此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