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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负责人就有关职工探亲待遇问题答记者问

时间:2015-08-15 22:17:23浏览量:2896
摘要:1981年4月8日

国家劳动总局负责人就有关职工探亲待遇问题答记者问

(1981年4月8日)

  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后,读者提出许多具体问题。最近新华社记者访问了国家劳动总局。这个局的负责人就记者提出的问题作了解答。

  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已于1981年3月14日公布施行,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职工在3月14日以前探亲已满12天假期的,按原来的探亲规定办理。职工在3月14日以前探亲已满12天假期的,按原来的探亲规定办理。职工在3月14日以前探亲,但在国务院文件公布时,探亲天数尚未满12天的,以及3月14日以后探亲的,均按新的探亲规定办理。

  问:在《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公布施行以前,今年已享受探亲待遇的,是否还要补探亲假期?

  答:在《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公布施行以前,已经按照原来的探亲规定享受了探亲待遇的,其不足的天数不能再补。

  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已婚职工每四年可以探望一次父母,是否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

  答: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问:如果职工的父母双亡,是否可以探望兄弟姐妹?

  答:《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职工探亲对象,是指职工的配偶和职工的父母,不包括兄弟姐妹。

  问:职工与父母亲、配偶都不住一起,是否可以探望父母,又探望配偶?

  答:如果职工参加工作满一年,又与父母亲、配偶都不住在一起,也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但是,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问:夫妇双方都是职工,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是否允许双方享受探亲待遇?

  答:夫妇双方有一方享受了探亲待遇,夫妇已经团聚,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

  问:职工探亲期间工资是怎样计算的,是否包括奖金?

  答:《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五条已明确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不包括资金。

  问:各单位在安排职工探亲假期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各单位要按照探亲待遇的规定,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职工要服从组织上的安排。

  其他有关职工探亲的具体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由各省、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细则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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