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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停缴社保的,社保基金仍应支付一次性补偿金等费用

作者:段永恒律师整理时间:2015-12-16 21:26:40浏览量:2661
摘要:某五金公司为魏某办理了工伤保险,故应由社会保险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鉴定费、交通费,对此某五金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案情简介】

  魏某系某五金公司职员,某五金公司从2004年3月起至2011年9月止为魏某缴纳了社会保险。2011年7月29日,魏某在工作时受伤,2012年9月19日被认定为工伤,2013年1月14日,魏某经评定构成10级伤残。后魏某申请仲裁,要求某五金公司支付赔偿金。2012年5月25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

  裁决做出后,魏某去社保理赔时,因为某五金公司在工伤发生后不久未履行停保手续即停交保费,导致社保部门拒绝赔付相应款项,致使仲裁裁决书中的赔偿数额落空。为维护自身权益,魏某于2013年5月27日起诉至法院,要求终止与某五金公司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由某五金公司支付赔偿金66777.9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魏某在某五金公司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故某五金公司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赔偿费用。某五金公司为魏某办理了工伤保险,故应由社会保险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鉴定费、交通费,对此某五金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最终,法院判决:

  一、魏某与某五金公司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

  二、某五金公司给付魏某魏陈斌医疗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薪共计17794.9元。

  三、某五金公司协助魏某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鉴定费、交通费的理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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