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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被判高额赔偿

作者:雷京卫律师时间:2016-06-13 14:57:31浏览量:2365
摘要:由于建筑公司没有及时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杨某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通过社会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社会救济基金支付,对此,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额度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医疗保险不能通过事后补缴保险费而享受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员工患病后,因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原则上将判令用人单位赔偿员工所遭受的损失,即判令用人单位按当地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赔偿员工损失。

【案例简介】

  2009年2月22日,大连某建筑公司职工杨某在单位突发疾病住院接受治疗,3月18日,又转至北京医院抢救,于4月22日救治无效死亡,共支付各项医疗费用15万余元。建筑公司未为杨某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杨某病逝后,为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2009年9月,杨某的父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裁决结果是建筑公司一次性赔偿医疗费10.9万元,建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建筑公司没有及时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杨某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通过社会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社会救济基金支付,对此,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即由建筑公司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近10.9万元给杨某的父母亲。

【法律评析】

  这是一起由于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而引发的医疗保险待遇争议案。这种新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少见的,但实际上当前企业不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现象却并不少见。为什么存在这种现象呢?其中一个很主要的原因是,许多人都认为只有缴纳了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医保待遇;若所在企业没有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如果生病住院的话,就只有自认倒霉了。所以,透过该案的处理,广大劳动者要深知自己所享有的这一权利,要学会依法维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的权益。

  本案所涉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问题。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因而不难看出,无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均负有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亦即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参加了医疗保险,则员工患病、负伤的医保待遇就由社保部门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则就要向劳动者直接支付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自2010年9月14日起该规定开始施行,受害职工可以依据该规定提起仲裁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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