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虚假履历揾工被识破后遭辞退
李某以虚假履历应聘,找到了一个好岗位。但是,工作能力却无法造假,马脚很快露了出来。他被辞退了,却不服,认为单位违法解除了劳动关系,故索求赔偿金及加班工资。此案经劳动仲裁和一审、二审的审理,认为李某虚构其履历的行为造成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无效,均没有支持李某的请求。这是蓬江区法院近日披露的一个案件,该院提醒大家,以虚假履历应聘而导致的劳动关系是无效的。而若劳动关系无效,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的。
案情
上岗一段时间后被辞
市区某商场招聘总经理助理,要求具备相关商场管理工作经验。李某前来应聘,在其履历中载明其于1996年至2012年期间均在一商场担任副总经理,有丰富的商场管理经验。因此,某商场录用了李某。
然而工作一段时间后,某商场发现李某的工作及业务能力并不能达到工作岗位要求。后经调查发现,李某所谓担任副总经理的工作经历是捏造的。于是,商场以李某工作能力不符合应聘条件及履历虚假为由辞退李某。
法官点评
焦点一:劳动者以虚假履历应聘是否导致劳动关系无效?由于劳动力市场的蓬勃发展和劳动者流动日益频繁,用人单位对于前来应聘的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往往缺乏了解,也难以对劳动者的情况进行核实。而作为劳动者,所受教育的学历和工作经历的履历就成为用人单位录用的重要因素。
若劳动者采用欺诈手段,提供虚假工作经历或隐瞒真实情况而导致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思将其录用,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无效。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履历虚假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焦点二:若认定劳动关系无效,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加班工资?无效的劳动关系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原告李某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提供了劳动,某商场仅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而李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