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职工合同期满无经济补偿
【案例】
职工孙某系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现年56岁,身体也不好,2011年4月1日被某区城管局安排进了公益性岗位工作(协管员),并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工资1250元/月。2014年3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城管局书面通知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签。他对此亦无异议,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城管局理应按他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城管局以他所在的岗位是公益性岗位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孙某对此不能理解,于2014年5月将城管局告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请求裁决城管局支付经济补偿3750元。劳动仲裁委收到孙某的仲裁申请书后,进行了立案前的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宣讲和释明,最终促成孙某撤回了仲裁申请结案。
【评析】
公益性岗位是当地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提供公益性短期就业岗位,帮助那些通过市场竞争难以实现就业,譬如: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等困难人员的援助措施,而不是按照市场机制相互选择、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劳动关系。鉴于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确有其特殊性,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本案中劳动仲裁部门对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进行了耐心解释,解除了孙某心中的疑惑,使其主动撤回了仲裁申请。
所谓公益性就业岗位,指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就业岗位。
凡由政府投资兴办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街道、社区要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重点帮助。这项就业援助制度的对象是指大龄下岗失业困难人员,特指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及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一些专家简称“4050”困难群体),要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在领取的《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并且各级政府都出台了相关政策,要求把下岗大龄失业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