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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无医疗补助费

作者:段永恒律师整理时间:2017-09-14 08:52:12浏览量:2842
摘要:现古某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不等同于被鉴定为相应的级别,且古某也不属于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古某要求B公司支付医疗补助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古某诉称,古某于2012年2月1日至A公司工作,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2013年7月1日,B公司兼并A公司。2014年4月23日,古某被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2016年1月31日,古某与B公司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古某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B公司应当支付古某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古某因患重病被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B公司应当另外多支付6个月医疗补助费。

  B公司辩称,不同意古某的诉讼请求,古某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古某并鉴定为1-4级,应当办理退休或者退职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B公司曾询问过古某,但古某拒绝办理退职或者退休。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古某于2012年2月1日至A公司工作,双方签有两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1月31日止。2013年7月1日,B公司兼并A公司,相关权利义务由B公司承继。2014年4月23日,古某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16年1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B公司已经支付了古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另查明,古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医疗补助费25,764元。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9日作出古某申诉请求不予支持的仲裁裁决。古某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古某与B公司间劳动关系事实清楚,法院予以确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现古某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不等同于被鉴定为相应的级别,且古某也不属于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古某要求B公司支付医疗补助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古某要求B公司支付医疗补助费26,484元的诉讼请求。

注:

  (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469号判决认为: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文]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原告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对应的伤残标准为1-4级,故原告应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原告主张医疗补助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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